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量政府資訊公開趨勢及轉型正義的公共利益,為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及兼顧國家機密保護,刪除「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規定,盼能兼顧國家機密保護及政府資訊公開,使保密機制更加完善。
法務部說明,《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但考量政府資訊公開趨勢及轉型正義的公共利益,為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及兼顧國家機密保護,故本次刪除「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的規定,延長保密期限須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以強化監督機制。此外明確定義「行政法人」為本法適用機關,以杜絕爭議。
另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作業綜合考量《國家機密保護法》適用相關函釋意見及各機關建議事項,為與時俱進、契合實際業務需求,修正重點首先是,修正所稱機關定義,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適用本法。
其次,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之文字用語,刪除延長次數限制,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以保持彈性。
第三,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檢討機制及重新核定保密期限過渡條款規定。
最後則是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返台通報義務及違反處罰規定。法案修正草案今日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順利修法通過,使國家機密保護制度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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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作業綜合考量《國家機密保護法》適用相關函釋意見及各機關建議事項,為與時俱進、契合實際業務需求,修正重點首先是,修正所稱機關定義,明定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適用本法。
其次,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之文字用語,刪除延長次數限制,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以保持彈性。
第三,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檢討機制及重新核定保密期限過渡條款規定。
最後則是增訂涉及國家機密人員返台通報義務及違反處罰規定。法案修正草案今日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將函送立法院審議,法務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順利修法通過,使國家機密保護制度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