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李姓女子為了出門賺錢養家又擔心無人照顧5歲女兒,竟用鐵鍊綑綁女兒脖子,另一端則鎖在浴室淋浴間門上方橫桿,之後女兒透過窗戶對外呼救,保全得知後報警,警方則通知鎖匠到場,將女童救出,高雄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李女有期徒刑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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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李女和五歲的女兒居住在鹽埕區某處套房,去年10月15日中午,因李女需出門工作但無人可照顧女兒,怕她到超商偷東西或到管理室搗亂,竟用挑練綑綁女兒的脖子,而鐵鏈另一端則鎖在浴室淋浴間門上方橫桿,以此方式限制女兒活動,導致女兒頸肩部瘀傷,之後女兒透過窗戶對外呼喊求救,被黃姓保全發現後報警,再由警察通知鎖匠開鎖進屋查看,才知道有女童被用鐵鍊綑綁。

高雄地院審理時,李女坦承犯行,但她是無奈之下才會將女兒鎖起來,但法官認為李女不思尊重幼童身體及意思決定自由,更可能致女兒身心靈受到傷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其無任何犯罪前科,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且因兒少法加重2分之1刑期後,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