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六軍團二一砲指部防空營預財士王姓男子,被控盜刻長官印章,詐領或侵占公款404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依現役軍人犯侵占公有財物等罪,判處王男8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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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調查,王男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23日間,擔任二一砲指部防空營預財士,負責管理營上財物收支。

檢方指控,王男因積欠賭債,自2017年6月起利用經手支票機會,侵占15萬4000元款項清償債務;另利用前、後任營長職務交接之際,盜刻新任營長的印鑑章,並利用職務保管營區空白國庫支票的機會,開立62張支票詐領389萬餘元公款,也全數用來償還債務。直到2018年11月軍方展開調查,王男眼見東窗即將事發,主動具狀向檢方自首。

高院認為,王男身為軍人,卻不潔身自愛,因積欠賭債起貪念侵占公款,戕害社會對國軍信賴,所為殊值非議,考量他犯後終能坦承,非無悔意,判處8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