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連續假期首日,9月29日凌晨5點30分許,在屏東市和平、光復路口發生槍擊案件,犯嫌攔車開槍後逃逸,警方對嫌犯可能藏身處及去處採取堅壁清野、逐一掃蕩方式,迫使嫌犯走投無路自行投案,檢方認為被告張、余二嫌罪嫌重大,檢方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兩名被告並禁見,經法院裁定張嫌准予羈押禁見,余嫌則以新臺幣五萬元具保。
檢方指出,張嫌搭乘由余嫌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在屏東縣屏東市和平路與光復巷口前,駕車攔停沈姓被害人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張嫌則朝沈姓被害人駕駛之BMW駕駛座及副駕駛座處連續擊發數發子彈,致沈姓被害人因槍擊而受傷,負傷駕駛逃離現場,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車身亦有14處彈著點。
檢方認為,二嫌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3項及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
承辦檢察官於案發後開立拘票指揮屏東分局積極偵辦,於10月1日晚間訊問後,認被告2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兩名被告並禁見,經法院裁定被告張嫌准予羈押禁見,余嫌則以新臺幣五萬元具保,屏東地檢署說,將針對被告等人之犯案動機及槍枝來源持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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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二嫌均涉犯刑法第271條第3項及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等罪嫌。
承辦檢察官於案發後開立拘票指揮屏東分局積極偵辦,於10月1日晚間訊問後,認被告2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兩名被告並禁見,經法院裁定被告張嫌准予羈押禁見,余嫌則以新臺幣五萬元具保,屏東地檢署說,將針對被告等人之犯案動機及槍枝來源持續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