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文資法》修正草案 盼提升保存歷史建物獎勵誘因

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政院通過《文資法》修法草案,修法背景為新莊慈祐宮不服所有土地上普安堂被地方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因而聲請釋憲。(圖/翻攝自新北市觀光旅遊網)
▲政院通過《文資法》修法草案,修法背景為新莊慈祐宮不服所有土地上普安堂被地方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因而聲請釋憲。(圖/翻攝自新北市觀光旅遊網)
行政院今(28)日院會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後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而本次修正是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修正後的《文資法》將保障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期盼透過對所有權人的補償,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文化部指出,司法院大法官在2021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文化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即2023年12月24日前修正《文資法》。

文化部說明,為周全法律保障目的,分別於去年4月25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5月6日召開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討論會議,會議結論認為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歷史建築登錄,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至於是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立法者有形成自由,但有關「相當之補償」,仍應就國家整體發展與財政平衡予以全盤考量。

文化部表示,文化部依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及會議建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同時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也於修正草案一併納入。草案修正重點包含新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定著土地,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第41條);以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亦享有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租稅優惠(第99條)。

文化部強調,文化資產保存已是國際趨勢,而國家保護文化資產,屬保護多元文化的一環。期盼透過修法,提高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的獎勵、補償機制,促進文化資產保存,並藉由公私協力,共同守護國家無可替代的重要文化資產。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美國大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