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今(25)日上午召開記者會,由縣長周春米主持,針對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爆炸案所造成的重大傷亡善後和追究責任進行了說明。周春米強調,明揚公司的違規行為嚴重,包括儲存有機過氧化物遠超上限的3000公斤,相當於規定上限的30倍,以及當天未提供完整的危險物品資料。消防局已經根據消防法對其提出了罰款,罰款總額達240萬元。此外,她認為明揚公司可能涉及公共危險罪和過失致死,將由檢方進一步偵辦。
截至目前,火災已確認9人死亡,包含4名消防員在內,另有1名陳姓消防弟兄尚待DNA確認身份,廠區內還有一位失聯者沒有找到,搜救工作仍在持續中。由於各界關心紛紛湧入,縣府社會處公佈社會救助金專戶捐款專戶,到今日上午9時為止,捐款4169筆,金額累計1,097萬3,758元,周縣長宣佈個人捐一個月所得,縣府一級主管捐一日所得,府將在一週內宣佈專戶截止時間。
周春米表示,爆炸案後續的賠償和善後問題,以及傷者的康復道路將會是漫長的。這些都需要持續的關注。她指出,明揚爆炸案造成111人受傷,目前仍有54人住院,其中14人在加護病房接受觀察。為了提供情緒紓解和支持,屏東心理諮商師公會已經召集了62名諮商心理師,配合縣府衛生局、消防局和勞青處,為消防員、傷者和其家屬提供專業心理支持。
周春米氣憤地表示,明揚科技公司的違規行為造成重大傷亡,縣府初步調查出明確事證,證明其三大重大違失如下:
1,危險物品儲存,超過管制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5條第2項,依第42條開罰,處最高罰鍰30萬元。主要事證是,明揚承認在事故發前,倉庫存放超過30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超過規定的100公斤上限。
2,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違反第21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依消防法第43-1規定,從重處罰管理權人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主要事證是,0922帶隊的陳小隊長到場時,明揚僅供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事後調查才表明有二份未及時提供。
3,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反第21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依消防法第43-1規定,從重處罰150萬元罰鍰。初步有三大違失,包括:危險物品的過量儲存,遠超出管制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5條第2項,依第42條開出最高30萬元的罰款。主要證據是,明揚承認在事故發生前,倉庫內儲存的有機過氧化物超過規定的100公斤上限。
周春米強調,明揚科技公司有不能逃避的責任,除了行政罰、刑法責任追究外,讓事故受害人未來得到賠償,目前也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協助家屬針對明揚科技公司財產完成保全扣押程序,縣府一定會陪伴受傷的勞工,向明揚公司爭取到應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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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表示,爆炸案後續的賠償和善後問題,以及傷者的康復道路將會是漫長的。這些都需要持續的關注。她指出,明揚爆炸案造成111人受傷,目前仍有54人住院,其中14人在加護病房接受觀察。為了提供情緒紓解和支持,屏東心理諮商師公會已經召集了62名諮商心理師,配合縣府衛生局、消防局和勞青處,為消防員、傷者和其家屬提供專業心理支持。
周春米氣憤地表示,明揚科技公司的違規行為造成重大傷亡,縣府初步調查出明確事證,證明其三大重大違失如下:
1,危險物品儲存,超過管制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5條第2項,依第42條開罰,處最高罰鍰30萬元。主要事證是,明揚承認在事故發前,倉庫存放超過30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超過規定的100公斤上限。
2,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違反第21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依消防法第43-1規定,從重處罰管理權人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主要事證是,0922帶隊的陳小隊長到場時,明揚僅供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事後調查才表明有二份未及時提供。
3,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違反第21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依消防法第43-1規定,從重處罰150萬元罰鍰。初步有三大違失,包括:危險物品的過量儲存,遠超出管制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5條第2項,依第42條開出最高30萬元的罰款。主要證據是,明揚承認在事故發生前,倉庫內儲存的有機過氧化物超過規定的100公斤上限。
周春米強調,明揚科技公司有不能逃避的責任,除了行政罰、刑法責任追究外,讓事故受害人未來得到賠償,目前也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屏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協助家屬針對明揚科技公司財產完成保全扣押程序,縣府一定會陪伴受傷的勞工,向明揚公司爭取到應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