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揚大火造成100人死傷,屏東縣長周春米今(25)日召開記者會,針對明揚公司的違失進行處置,周春米說,經事故調查,明確掌握一些資料,認定明揚公司的違規的事態有3項,依法由權責單位消防局依法舉發,從重開罰,依法舉發,依消防法從重罰管理權人30萬、60萬、150萬,共240萬元。
周春米指出,明揚違規事態嚴重,有三項違法事實,第一明揚廠房存放公共危險物品超過管制數量,依照核准只能夠儲存100公斤的有機過氧化物,但依據相關的談話記錄、相關的事證,判定它儲存了3000公斤,超過管制量的30倍以上,明揚違規樣態嚴重,違反了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依據消防法第四十二條開罰,從重處罰管理權人30萬元。
第二依據消防法的規定,管理權人要提供廠區的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位置圖及搶救必要的資訊,但當天小隊長到達現場的時候,只提出其中一份安全資料,因此認定工廠的管理權人沒有提供廠區的化學品種類數量等相關的搶救必要資訊,違反了消防法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從重處管理權人六十萬元的罰鍰,從重處管理權人60萬元的罰鍰。
第三還原當天明細時間,消防局17:37接到報案,42分抵達現場、55分獲得安全資料表,57分著裝入室搶救,爆炸的時間點是在18:01,根據員工line群組裡面表示,17:17現場的組長就說有異常的怪味,麻煩相關單位來協助,17:20生產副課長也拍到了有白煙冒出的情況,但是直到17:31才報案,工廠的管理權人沒有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消防人員救災,這嚴重違反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從重處管理權人15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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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依據消防法的規定,管理權人要提供廠區的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位置圖及搶救必要的資訊,但當天小隊長到達現場的時候,只提出其中一份安全資料,因此認定工廠的管理權人沒有提供廠區的化學品種類數量等相關的搶救必要資訊,違反了消防法二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從重處管理權人六十萬元的罰鍰,從重處管理權人60萬元的罰鍰。
第三還原當天明細時間,消防局17:37接到報案,42分抵達現場、55分獲得安全資料表,57分著裝入室搶救,爆炸的時間點是在18:01,根據員工line群組裡面表示,17:17現場的組長就說有異常的怪味,麻煩相關單位來協助,17:20生產副課長也拍到了有白煙冒出的情況,但是直到17:31才報案,工廠的管理權人沒有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消防人員救災,這嚴重違反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從重處管理權人15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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