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女怕纏夫」?台中市一名女子常遭到洪姓男子糾纏,多次央求女子「坐上來抱我啦,抱而已啦,快點」、「一秒鐘就好,十秒就好」、「跨坐而已啊,又沒有要幹嘛,快點啦」…,女子不由自主配合後,不甘心被吃豆腐而提出強制猥褻等告訴;然台中地檢署不起訴!高分院、地院亦駁回女子再議及自訴,都認為當女子表示不要時,洪男即未有後續動作,洪男並非完全無視女子之自由意志,認定洪男強制猥褻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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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聲請自訴的訴訟律師表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及高分院的再議處分,都忽視洪男在猥褻行為發生時是否已確保女子係出於自願,警詢及偵查之證詞中雖就「被告是否有將手伸入聲請人衣內」、「被告觸摸聲請人身體部位」之細節雖有不一,然就「被告以身體壓制手段,對聲請人擁抱及要求跨坐」等節證述前後一致,聲請人之證述並無重大明顯矛盾或瑕疵,無礙於被告強制猥褻犯行之認定。

法官根據對話譯文,指出聲請人多次向被告表示拒絕擁抱、跨坐等親密行為,被告遂表示「你在幹什麼,坐上來抱我啦,抱而已啦,快點,環抱」、「你就先抱了再說,我跟你講為什麼好不好」、「一秒鐘就好,十秒就好,」、「跨坐而已啊,又沒有要幹嘛,快點啦」、「趕快啦,不會懷孕啦」等語,可知洪男多次要求女子擁抱或跨坐之行為雖有不當,然並未強行擁抱女子或使女子跨坐於洪男身上。又女子雖於洪男多次要求後有短暫擁抱、跨坐,但經洪男詢問「噁心?」,女子答「不想要」,洪男稱「那側坐,側坐」,女子稱「聊天我可以坐椅子上」,洪男即未再要求女子側坐,可知洪男於女子拒絕側坐後,並未有後續動作,故洪男是否完全無視聲請人之自由意志,已生疑義。難認被告有何強制猥褻之犯意。

女子雖於警詢時稱:被告有摸我的胸、背、臀,每次要求擁抱時都有發生,他反覆地試圖伸進我的衣服裡要摸我的身體。於偵查時稱:被告坐在椅子上,我站在他椅子旁邊,被告將我往他身上拉,一隻手拉著我,另一隻手從我的領口伸進衣服內,有伸進內衣裡面摸我的胸部,我一直跟他說不要,他繼續摸我的胸部幾秒後,我有稍微掙脫,他才沒有摸到。但法官根據女子翌日前往臺中醫院驗傷,就其胸部所採檢出之男性染色體,與洪男並不吻合,有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可參,因此洪男是否涉有上開強制猥褻犯意,即有疑義。台中地院法官9月19日將女子自訴之聲請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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