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13日公告施行《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未來公有及民營停車場應分別設立2%、1%的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緩衝期2年,若違者最重可能停業。另若是違規占用,依法可開罰1200元。
根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提供小型車停放的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下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應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的小型車停車位總數,設置2%以上,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各停車場則應設置1%以上。
且辦法提到,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比例,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電動汽車數量成長情形及充電設施使用率公告調整提高。
不過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者,可免依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辦法也指出,在辦法發布施行前,已領得停車場登記證者,2年內換證者,設置期限規定為辦法實施2年內、2年後換證者,設置期限規定為換領停車場登記證前。
至於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規劃設計完成或興建中,且尚未領得停車場登記證,設置期限規定為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2年內。違者最重可罰至停業。
要特別注意的是,違反辦法規定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可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開罰600元以上1200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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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辦法提到,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比例,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電動汽車數量成長情形及充電設施使用率公告調整提高。
不過機械式、塔臺式停車場或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者,可免依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
辦法也指出,在辦法發布施行前,已領得停車場登記證者,2年內換證者,設置期限規定為辦法實施2年內、2年後換證者,設置期限規定為換領停車場登記證前。
至於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規劃設計完成或興建中,且尚未領得停車場登記證,設置期限規定為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2年內。違者最重可罰至停業。
要特別注意的是,違反辦法規定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可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開罰600元以上1200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