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醫療網/記者鄭宜芬報導】近年頻傳醫療暴力,根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統計,近5年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的通報案例累積達1548件,平均每年309件,幾乎每天都有一件醫療暴力案發生[i]。有鑒於此,台北市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近期聯合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北分院辦理「防制醫療暴力演練」,啟動「快打部隊」排除狀況;高市勞工局也與高雄榮民總醫院共同宣導,邀請林少尹律師傳授勞工如何蒐證自保及採取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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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起衝突! 醫療暴力地點排名

根據台北市衛生局統計,醫療暴力發生原因以溝通因素5成1最高,傷害型態又以言語暴力49.1%最為常見,且施暴者多為病人66%、病人親友30.1%居次,發生地點以急診室52.2%最多,接著為病房17.7%、門診12%。[ii]

  • 急診室52.2%
  • 病房17.7%
  • 門診12%

模擬口角與攻擊 內湖分局啟動「快打部隊」

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聯合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北分院於日前在院內辦理「防制醫療暴力演練」,模擬病患因未納入年度老人健檢排程,強迫請院方納入,衍生與醫護人員發生口角爭執,情緒失控,對醫護人員大聲咆哮,並欲攻擊執勤人員,院方立即啟動防止醫療暴力應變機制,並同步通報轄區派出所,內湖派出所員警獲報立即到場處置,最終以優勢警力排除糾紛,演練完美落幕。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北分院副院長劉俊麟強調,內湖派出所平時維護內湖區轄區治安工作,並兼顧院內醫護同仁的執勤安全,非常感謝警察人員的辛苦付出及對本院的協助。希望藉由本次演練,「醫警協力 醫療暴力零容忍」,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讓醫護同仁安心快樂工作,為內湖區民眾提供更優質的醫療專業服務。

  • 院方:強化保全人員的巡邏頻率及監控系統設置,例如數量增加、角度調整及櫃台增收音裝置等,務期消彌暴力事件。
  • 勞工:如遇暴力事件,先行自身防衛,要有機警及快速應變能力,盡速通報尋求救援。
內湖分局表示,透過平時與轄內醫療院所建立橫向聯繫管道,遇狀況經院方通報後,立即啟動「快打部隊」排除狀況,藉由實際情境演練增加醫護人員、保全人員處置應變能力,以提升派出所員警對醫療暴力處置觀念及應變速度,共同聯手創造安全之醫療環境。

▲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聯合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台北分院於日前在院內辦理「防制醫療暴力演練」。(圖/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提供)

律師:可透過行政、民事及刑事三面向主張權利

高市勞工局日前與高雄榮民總醫院合辦高雄市醫院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宣導會。勞工局表示,醫療院所為職場霸凌之高風險群,其中病患、家屬或不特定的第三方都是潛在不法侵害之加害者,除了要面對外部職場霸凌或醫療暴力,醫療工作步調緊湊,稍一耽擱極可能對病患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也因為緊繃的情緒容易加大職場壓力,可能衍生內部言語暴力等不法侵害,雇主除應訂定相關計畫採取有效預防措施外,也應積極協助醫護人員維護個人權益,並讓霸凌或施暴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林少尹指出,面對職場霸凌,可以透過行政、民事及刑事三面向去主張權利,提醒勞工務必要保全物證如診斷證明、LINE對話、FB、影音資料等,並掌握相關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

  • 行政訴訟:透過職安法要求雇主採取預防措施,如造成勞工職業災害,亦可向勞保局申請相關給付
  • 民事訴訟: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或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為二年。
  • 刑事訴訟:霸凌者可能觸犯傷害罪、恐嚇危安罪、公然污辱罪及誹謗罪,但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
勞工局說明,若有涉及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之醫療暴力行為,醫療法已納入刑事處罰範疇,且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各醫療院所應依衛生主管機關的相關通報與應變機制辦理。

而職業安全衛生法自103年修法施行以來,修法重點之一即為強化勞工生理及心理健康之保護,明定雇主應就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不法侵害預防之立法意旨,主要係課以雇主預防性之危害辨識、評估、場所配置及適性安排等作為之義務。

至於個案處理及因果關係認定,透過此次活動律師講解,更能讓醫護人員及勞工朋友明瞭如何捍衛自我權益。勞工局呼籲雇主除了落實規劃辦理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措施外,並針對涉及勞工個人權益之案件,進一步提供適時的協助或照顧措施。

▲林少尹律師提醒勞工務必要保全物證如診斷證明、LINE對話、FB、影音資料等,並掌握相關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圖/高雄市勞工局提供)

最高恐罰30萬元、無期徒刑

依據醫療法第24條及106條規定,為保障醫事人員執業與病患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違反規定者:

  • 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iii]

 
[i] https://dep.mohw.gov.tw/DOMA/cp-2710-7585-106.html

[ii] https://tcc9105.tcc.gov.tw/News_Content7.aspx?n=E21989810C9BE6D7&sms=7CA7BDAC33DBE343&s=26CDD76634C97AC3

[iii]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L0020021&FLNO=106&ty=L



資料來源:健康醫療網 https://www.healthnews.com.tw/readnews.php?id=5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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