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警局朱姓員警被控11年前為了衝績效,勾結轄區內電玩業者,由業者提供人頭讓朱男取締,原本朱男獲法院宣告緩刑,檢方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朱男在另案緩刑期間犯下本案,又再另犯同類型犯罪,不符合緩刑要件,自為改判撤銷緩刑,朱男判處1年6月定讞、須入獄。
判決書指出,朱男擔任桃園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警員時,為達成取締賭博電玩績效,與謝姓、徐姓、李姓電子遊戲機業者商議,由朱與李約定取締時間地點,謝安排機台和冒充現場負責人的人頭,徐則依謝轉知的取締時間地點,指示全區便利商店、旺旺便利商店店員備妥供取締的電子遊戲機,讓朱與不知情的同事喬裝賭客取締。
朱男在2010年10月18日、2011年1月25日、2012年1月30日,共取締3次,將人頭移送偵辦。
一審依偽造文書等罪將朱男判處2年,二審考量本案繫屬一審至今已超過8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並認為朱男因一時失慮而犯罪,相信他無再犯之虞,撤銷改判1年6月,宣告緩刑4年。
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朱先前另案獲緩刑,但緩刑期間再犯本案,又另外再犯同類型犯罪,不符合緩刑要件,撤銷二審判決,自為判決撤銷緩刑,朱判刑1年6月定讞,必須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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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男在2010年10月18日、2011年1月25日、2012年1月30日,共取締3次,將人頭移送偵辦。
一審依偽造文書等罪將朱男判處2年,二審考量本案繫屬一審至今已超過8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並認為朱男因一時失慮而犯罪,相信他無再犯之虞,撤銷改判1年6月,宣告緩刑4年。
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朱先前另案獲緩刑,但緩刑期間再犯本案,又另外再犯同類型犯罪,不符合緩刑要件,撤銷二審判決,自為判決撤銷緩刑,朱判刑1年6月定讞,必須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