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籍女子GALANG NELSA AQUINO (中文名奈莎) 經營自臺灣匯款至菲律賓之高利率匯兌業務,並透過多名下線於外籍移工圈中吸金投資,吸金8千5百多萬元後因中止給付投資人投資紅利而挨告,奈莎遭台中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判處徒刑5年8月,其他下線分別判處2年至4年4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菲律賓籍女子GALANG NELSA AQUINO(中文名奈莎)所發起、操縱、指揮,以實施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由奈莎提供高利率匯兌方案予DIZON、喬比、阿妹、GLENDA、雪莉、MAE及ANALYN、CHERYL等下線,再由其等將之刊登在所使用之臉書社群軟體上,以招攬不特定之下線投資人投資。
喬比等人在臉書刊登奈莎所提供自臺灣匯款至菲律賓之高利率匯兌方案,而該方案係依匯兌時間長短調整匯率優惠程度,天期越長,匯率越優惠,如10天期為新臺幣兌換菲律賓披索為1:1.77,30天期為1:2.2,60天期為1:3.7,90天期為1:4.5,每筆另收取新臺幣200元至300元不等之手續費,奈莎尚會不定期微調高利率匯兌方案之內容,以吸引投資人投資,
投資人分別選定不同匯兌方案後,依指示將所投資之資金,透過喬比等下線交付現金、匯款予奈莎,或逕匯至奈莎指定之人頭帳戶,而以此方式約定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吸收投資款共計85,193,915元。奈莎僅起初有從其菲律賓銀行帳戶轉帳或透過EEC、PINOY EXPRESS等國際匯款服務匯出款項予投資人,但自108年9月間起,即未匯款至菲律賓予投資人,奈莎因此事實上仍保有犯罪所得45,750,828元,而DIZON、喬比、GLENDA、雪莉則因此分別獲有報酬30萬元、10萬元、披索10萬元、6萬元。嗣投資人察覺有異,始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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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菲律賓籍女子GALANG NELSA AQUINO(中文名奈莎)所發起、操縱、指揮,以實施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由奈莎提供高利率匯兌方案予DIZON、喬比、阿妹、GLENDA、雪莉、MAE及ANALYN、CHERYL等下線,再由其等將之刊登在所使用之臉書社群軟體上,以招攬不特定之下線投資人投資。
喬比等人在臉書刊登奈莎所提供自臺灣匯款至菲律賓之高利率匯兌方案,而該方案係依匯兌時間長短調整匯率優惠程度,天期越長,匯率越優惠,如10天期為新臺幣兌換菲律賓披索為1:1.77,30天期為1:2.2,60天期為1:3.7,90天期為1:4.5,每筆另收取新臺幣200元至300元不等之手續費,奈莎尚會不定期微調高利率匯兌方案之內容,以吸引投資人投資,
投資人分別選定不同匯兌方案後,依指示將所投資之資金,透過喬比等下線交付現金、匯款予奈莎,或逕匯至奈莎指定之人頭帳戶,而以此方式約定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吸收投資款共計85,193,915元。奈莎僅起初有從其菲律賓銀行帳戶轉帳或透過EEC、PINOY EXPRESS等國際匯款服務匯出款項予投資人,但自108年9月間起,即未匯款至菲律賓予投資人,奈莎因此事實上仍保有犯罪所得45,750,828元,而DIZON、喬比、GLENDA、雪莉則因此分別獲有報酬30萬元、10萬元、披索10萬元、6萬元。嗣投資人察覺有異,始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