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針對鏡電視大股東私下轉售股權、人頭代持等狀況,違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給予鏡電視上架有限頻道第86台的「附帶停止條件」,日前向檢方告發鏡電視大股東裴偉、陳泰銘、陳致遠、蘇永平、祝文宇、葉國一、陳進財7人涉犯偽造文書、洗錢、逃漏稅等罪。台北地檢署已簽分「他字案」偵辦。
陳椒華告發的犯罪事實,主要是自始就是人頭股東的祝文宇、蘇永平,還有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陳進財這4人,在2022年10月前後,就已經賣掉鏡電視的持股,但他們卻多次向NCC提出不實的切結書、不實的回函等方式,向NCC表明他們仍然是鏡電視股東,涉嫌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此外,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和陳進財等4人,透過裴偉的帳戶買賣股權,也已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和《洗錢防制法》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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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和陳進財等4人,透過裴偉的帳戶買賣股權,也已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和《洗錢防制法》等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