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的凶宅和你我想的不一樣!彰化一名房東不滿房子才以1萬2000元出租一個月,卻承租的林姓男子轉給一名林姓女子住,但因林女在屋內燒炭輕生身亡變「凶宅」,提告林男及死者家屬,求償「房子減損價值」120萬元。但彰化地法審理後認為,林女輕生行為並未造成房屋毀損或破壞,房東也無法舉證林男及林女有任何故意或過失,最後判處房東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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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房東在去年7月以月租金1萬2千元出租予林男,並由林女擔任連帶保證人,隨後又將房屋交給林女居住,但林女住了1個多月後就在房屋內輕生死亡。

▲彰化房東主張,承租的林男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林女輕生讓他的房子變凶宅,影響日後出租及出售價值。(示意圖/記者張志浩攝)
▲彰化房東主張,承租的林男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林女輕生讓他的房子變凶宅,影響日後出租及出售價值。(示意圖/記者張志浩攝)
房東主張,承租的林男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林女輕生讓他的房子變凶宅,影響日後出租及出售價值,決定以市價35%約120萬元為減損金額,依《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向林男求償,並認為林女輕生有 「間接故意」,依同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向林女繼承人林子求償。

法官審理認為,林女輕生行為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被破壞、使用功能減損、喪失等,因此難認構成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規定「租賃物毀損、滅失」,綜上所述,對於屋主請求林男跟林子損害賠償均屬無據,判處房東敗訴。不過,全案可上訴。

新北樹林上月初曾發生63歲男疑不滿房東要漲租金1000元,揚言「讓你變凶宅」,深夜在公寓5樓租屋處引爆瓦斯桶,全身多處燒燙傷送醫,隔天晚上在醫院傷重不治。

▲新北樹林一名男子疑不滿房東要漲租1000元,8月5日深夜在租屋處引爆瓦斯桶,隔天在醫院傷重不治。專家雖不認為該屋是凶宅,但房價可能因此打7到8折。(圖/翻攝畫面)
▲新北樹林一名男子疑不滿房東要漲租1000元,8月5日深夜在租屋處引爆瓦斯桶,隔天在醫院傷重不治。專家雖不認為該屋是凶宅,但房價可能因此打7到8折。(圖/翻攝畫面)
當時也引發凶宅討論,馨傳不動產智庫執行長何世昌說,法律上沒有嚴格定義「凶宅」,而內政部函釋的凶宅定義,以事情的發生地,因此在內政部函釋上,該案算是凶宅,但實務上法院多不採用內政部函釋,「是不是凶宅?法院說的算」。

至於實質房價影響,何世昌則說凶宅有分大凶、中凶與小凶,大凶指的是連續多人在同處自殺這類怨念極深者,中凶市場行情打5折、小凶市場行情打8折,推測此案大約會打到7到8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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