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議價,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Google和Meta分別在今(30)日、9月6日舉行第三輪對話,數位部也在昨天提出新聞媒體議價研析專題報告,並給出2點立法建議,持續關注國際立法趨勢與效應,建立產業與社會共識,以及立法思維不同會影響相關執法機關選定。對此,立委范雲今天批評,報告缺乏實質內容、未有新進度的結論與建議,呼籲數位部別讓媒體界持續乾等。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5月決議,數位部須就「數位平台與媒體議價」國際政策模式暨台灣立法方向與架構研析提交專題報告,數位部昨天正式提出相關報告。
該報告指出,目前有立委提出4個草案版本,包含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提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等人所提「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草案」,民進黨立委林宜瑾等人所提的「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民進黨立委范雲等人提出的「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大致參考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作為立法體例與架構,並採取多階段的協商程序的立法設計。
數位部蒐集國際間針對新聞媒體與大型數位平台議價法制,主要分成議價協商模式及著作鄰接權模式,議價協商模式現在僅有澳洲與加拿大完成立法;至於著作鄰接權模式,主要以歐盟會員國為主,至今僅法國取得較大進展。
數位部分析議價協商跟著作鄰接權2模式差異,著作鄰接權模式是修正著作權法,透過賦予著作權人一項特殊財產權,使其可對數位平台主張權利。議價協商模式是訂定新法,制度上等同憑空創造一項特別的權利義務,因此有必要在法規明定權利義務雙方的資格。
觀察相關立法活動與大型數位平台的反應,數位部提到,加拿大通過「線上新聞法」後,Google與Meta立即宣布將逐步終止在平台上提供加拿大新聞媒體內容或終止新聞服務;Google也暫時縮減在捷克提供的搜尋服務,以規避法律可能造成的法遵風險。對前述國家原本希望透過立法機制獲得額外資源作為提供或協助新聞媒體發展之意涵尚不相符。
對於台灣是否立法,數位部提2大建議,第一、「持續關注國際立法趨勢與效應」,立法的推動宜持續觀測國際法制行動,作為建立有效新聞產業與數位平台議價法制之佐證,對於推動立法之方式、時機、模式等,及推動後可能產生風險,均有必要與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以建立產業與社會共識。
第二、「立法架構與主管機關」,以國際上議價協商機制來看,立法思維不同,也影響選定的執法機關。澳洲之立法,是建立在大型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能力不對等前提下,並將相關法規修訂於競爭與消費者法,其本質上屬於競爭法之一環,並由澳洲通訊暨媒體署協助其進行有關合格新聞媒體認定。
至於加拿大之立法,是由其文化遺產部所提出,其立法背景在於保護與促進新聞媒體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而執法機關亦由文化遺產部下之執掌監理之獨立機關加拿大無線廣播電視暨通訊委員會擔任。
數位部表示,未來我國新聞媒體與大型數位平台議價法制建構,亦須思考我國對於此一議題之立基點為何,是以公平競爭前提出發,或是以獲得資源做為維護我國新聞媒體永續發展為目標。
最後,報告指出,無論台灣由何機關擔任相關法令主管機關,重要事項皆涉及跨部會權責,需各部會共同協力;數位部願就相關法令所涉「大型數位平台指定事項」,擔任該重要事項主政機關。
范雲今天表示,樂見報告中盤整國際間所循之政策模式與國際趨勢,並以國際案例說明法令政策實行後的效果,包含加拿大與捷克均在法令實行後,面臨數位平台的反制等,足以成為台灣未來討論政策模式的借鏡,但整份報告僅是資料的搜集整理,隻字未提攸關媒體議價制度立法的關鍵議題,例如「如何因應不同政策方向造成的影響」;「依台灣的媒體與數位產業生態及法律架構,哪種模式比較可行」,甚至是「若立法後數位平台採取反制作為,台灣如何面對」。
范雲認為,數位部報告未能具體提出政府對媒體議價議題立法方向的立場與態度,實為可惜;報告中也未見,透過前兩輪對話會議,數位平台與媒體雙方已取得哪些共識?目前仍存有哪些爭點?政府又有哪些可行的因應解方?
范雲說,此一報告缺乏台灣媒體與數位平台的立場與觀點,恐難在基於台灣產業現況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政策取向;最後給出的2點結論與建議,早已是關注此議題者的共識,數位部花了3個月的時間心血、卻僅產出未有新進度的結論與建議,「這不是讓關注此議題、切身相關的媒體業界持續乾等?」
范雲強調,媒體議價在國際間也是新興議題,國際局勢會持續變動,但台灣不能僅持續觀察國際行動,而在國內立法遲遲無所作為;媒體業界期待政府提出未來的立法方向、願景,更重要的是期程,而非資料整理與空泛建議,呼籲數位部拿出解決問題的決心,於本會期盡速提出院版、交付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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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報告指出,目前有立委提出4個草案版本,包含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提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等人所提「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議價法草案」,民進黨立委林宜瑾等人所提的「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民進黨立委范雲等人提出的「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大致參考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作為立法體例與架構,並採取多階段的協商程序的立法設計。
數位部蒐集國際間針對新聞媒體與大型數位平台議價法制,主要分成議價協商模式及著作鄰接權模式,議價協商模式現在僅有澳洲與加拿大完成立法;至於著作鄰接權模式,主要以歐盟會員國為主,至今僅法國取得較大進展。
數位部分析議價協商跟著作鄰接權2模式差異,著作鄰接權模式是修正著作權法,透過賦予著作權人一項特殊財產權,使其可對數位平台主張權利。議價協商模式是訂定新法,制度上等同憑空創造一項特別的權利義務,因此有必要在法規明定權利義務雙方的資格。
觀察相關立法活動與大型數位平台的反應,數位部提到,加拿大通過「線上新聞法」後,Google與Meta立即宣布將逐步終止在平台上提供加拿大新聞媒體內容或終止新聞服務;Google也暫時縮減在捷克提供的搜尋服務,以規避法律可能造成的法遵風險。對前述國家原本希望透過立法機制獲得額外資源作為提供或協助新聞媒體發展之意涵尚不相符。
對於台灣是否立法,數位部提2大建議,第一、「持續關注國際立法趨勢與效應」,立法的推動宜持續觀測國際法制行動,作為建立有效新聞產業與數位平台議價法制之佐證,對於推動立法之方式、時機、模式等,及推動後可能產生風險,均有必要與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以建立產業與社會共識。
第二、「立法架構與主管機關」,以國際上議價協商機制來看,立法思維不同,也影響選定的執法機關。澳洲之立法,是建立在大型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議價能力不對等前提下,並將相關法規修訂於競爭與消費者法,其本質上屬於競爭法之一環,並由澳洲通訊暨媒體署協助其進行有關合格新聞媒體認定。
至於加拿大之立法,是由其文化遺產部所提出,其立法背景在於保護與促進新聞媒體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而執法機關亦由文化遺產部下之執掌監理之獨立機關加拿大無線廣播電視暨通訊委員會擔任。
數位部表示,未來我國新聞媒體與大型數位平台議價法制建構,亦須思考我國對於此一議題之立基點為何,是以公平競爭前提出發,或是以獲得資源做為維護我國新聞媒體永續發展為目標。
最後,報告指出,無論台灣由何機關擔任相關法令主管機關,重要事項皆涉及跨部會權責,需各部會共同協力;數位部願就相關法令所涉「大型數位平台指定事項」,擔任該重要事項主政機關。
范雲今天表示,樂見報告中盤整國際間所循之政策模式與國際趨勢,並以國際案例說明法令政策實行後的效果,包含加拿大與捷克均在法令實行後,面臨數位平台的反制等,足以成為台灣未來討論政策模式的借鏡,但整份報告僅是資料的搜集整理,隻字未提攸關媒體議價制度立法的關鍵議題,例如「如何因應不同政策方向造成的影響」;「依台灣的媒體與數位產業生態及法律架構,哪種模式比較可行」,甚至是「若立法後數位平台採取反制作為,台灣如何面對」。
范雲認為,數位部報告未能具體提出政府對媒體議價議題立法方向的立場與態度,實為可惜;報告中也未見,透過前兩輪對話會議,數位平台與媒體雙方已取得哪些共識?目前仍存有哪些爭點?政府又有哪些可行的因應解方?
范雲說,此一報告缺乏台灣媒體與數位平台的立場與觀點,恐難在基於台灣產業現況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政策取向;最後給出的2點結論與建議,早已是關注此議題者的共識,數位部花了3個月的時間心血、卻僅產出未有新進度的結論與建議,「這不是讓關注此議題、切身相關的媒體業界持續乾等?」
范雲強調,媒體議價在國際間也是新興議題,國際局勢會持續變動,但台灣不能僅持續觀察國際行動,而在國內立法遲遲無所作為;媒體業界期待政府提出未來的立法方向、願景,更重要的是期程,而非資料整理與空泛建議,呼籲數位部拿出解決問題的決心,於本會期盡速提出院版、交付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