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23)年3月間,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龍泉新兵訓練中心進行裝備檢查時,發現一把「點45手槍」其機件與作動有問題,在經專業鑑定後,判為「模型槍」懷疑遭人調包;屏東地檢署展開追查,今(29)日偵結,發現共有10人涉依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分別對其施以起訴、緩起訴處分。
檢警指出,經查龍泉新兵訓練中心在3月間實施動員裝備先期整備檢查時,發現一把「點45手槍」其機件與作動有問題,在經專業鑑定後,判為「模型槍」,然在此前的2月23日,鄭姓教育班長提領預檢陳列各式武器(含上述點45 手槍),竟疏未注意而遺失該把點45手槍之重要軍品,致生公眾與軍事之危險;至同年3月4日,該營士官長吳某清點發現短少上開點45手槍1把,旋向值星陳姓連長報告。
陳連長立即向林姓營長通報上情,林姓營長接獲軍品遺失,在指示全營軍士官於營區搜尋仍遍尋無著卻未回報國防部列管,則與李姓連長等4人共同集資並四處查探生存遊戲店家1有無銷售外型相似之槍枝後,續由連長購得4把仿真槍,再經營長選定其把與遺失手槍外型相似,既無殺傷力且無法擊發之空氣槍,至五金商店購得電動刻磨機等工具後,在新訓中心某處,先將系爭槍枝滑套上之標語磨除,再鑽刻裝備序號「No399880」之字樣於上,用以表彰系爭槍枝為 序號「No399880」國軍制式點45手槍之意思。
而後,李姓連長同年3月28、29 日專案任務械彈特別清點之機會,將系爭槍枝放入新訓中心第二營第五連之槍櫃內分儲箱而魚目混珠,供作該次特別清查之用而行使之;此外,同年3月20日潘姓指揮官獲悉該營區發生槍枝短少並質問林姓營長,營長始向潘指揮官報告上情, 然潘姓指揮官知悉後,仍不依上開規定逐級回報及傳達、報告,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全案經檢方偵查後,認鄭姓教育班長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1條前段之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嫌;潘姓指揮官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對於軍事上之通報、報告不為傳達、報告罪嫌;林姓營長則犯對於軍事上之通報、報告不為傳達、報告罪嫌,並涉有刑法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陳姓等3人分別犯上述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另該營李姓、蘇姓輔導長、趙姓彈藥官、林姓後勤官、陳姓軍械士等5人,亦配合在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用 以表彰該手槍並無遺失短少,而犯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然承辦檢察官審酌該 5 人均無前科,乃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根究全案起因於其等上級長官就武器遺失事件匿不通報,致以下各階軍職人員屈從配合,更非圖謀己利而使然,併酌該 5 人犯後深表悔悟,予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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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連長立即向林姓營長通報上情,林姓營長接獲軍品遺失,在指示全營軍士官於營區搜尋仍遍尋無著卻未回報國防部列管,則與李姓連長等4人共同集資並四處查探生存遊戲店家1有無銷售外型相似之槍枝後,續由連長購得4把仿真槍,再經營長選定其把與遺失手槍外型相似,既無殺傷力且無法擊發之空氣槍,至五金商店購得電動刻磨機等工具後,在新訓中心某處,先將系爭槍枝滑套上之標語磨除,再鑽刻裝備序號「No399880」之字樣於上,用以表彰系爭槍枝為 序號「No399880」國軍制式點45手槍之意思。
而後,李姓連長同年3月28、29 日專案任務械彈特別清點之機會,將系爭槍枝放入新訓中心第二營第五連之槍櫃內分儲箱而魚目混珠,供作該次特別清查之用而行使之;此外,同年3月20日潘姓指揮官獲悉該營區發生槍枝短少並質問林姓營長,營長始向潘指揮官報告上情, 然潘姓指揮官知悉後,仍不依上開規定逐級回報及傳達、報告,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全案經檢方偵查後,認鄭姓教育班長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1條前段之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嫌;潘姓指揮官涉犯陸海空軍刑法對於軍事上之通報、報告不為傳達、報告罪嫌;林姓營長則犯對於軍事上之通報、報告不為傳達、報告罪嫌,並涉有刑法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陳姓等3人分別犯上述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另該營李姓、蘇姓輔導長、趙姓彈藥官、林姓後勤官、陳姓軍械士等5人,亦配合在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用 以表彰該手槍並無遺失短少,而犯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然承辦檢察官審酌該 5 人均無前科,乃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根究全案起因於其等上級長官就武器遺失事件匿不通報,致以下各階軍職人員屈從配合,更非圖謀己利而使然,併酌該 5 人犯後深表悔悟,予以緩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