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請託、關說或施壓,到底屬於「職務上行為」或「實質影響力」,一直有不同見解,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3月間統一法律見解,認定屬於「實質影響力」。因此,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涉向爐渣業者收賄6300萬元,更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遭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今(23)日首開庭,林益世委任律師竟指大法庭裁定擴權,將聲請釋憲。林益世則說,他沒有恐嚇,也沒有貪汙。
林的委任律師蔡世棋主張,大法庭裁定「擴權」,將聲請大法官解釋,希望更二審停止審判。律師還稱,有上過司法院長許宗力課的法官都知道,當法官覺得法條有疑義、牴觸憲法之虞,就要停止訴訟,這樣才能保護「被告人權」。
特偵組(已解散)指控,林益世2010年任立委時,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進而協助地勇取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2012年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再向地勇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求處無期徒刑。
一審認為,林益世收賄「喬」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為,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判刑7年4月。
二審認為,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最高法院部分撤銷。
更一審支持一審見解,又因審理迄今已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規定,從輕量刑4年10月。
檢辯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庭評議認為,先前的裁判對於「實質影響力說」等法律見解已有歧異,決定向刑事大法庭提案,以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民代關說喬事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是「職務上行為」,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刑度7年起跳的收賄罪或5年起跳的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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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已解散)指控,林益世2010年任立委時,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賄賂,進而協助地勇取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2012年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再向地勇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求處無期徒刑。
一審認為,林益世收賄「喬」合約,不是立委職務上行為,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洗錢罪判刑7年4月。
二審認為,林益世以立委權力對中鋼、中聯公司高層人士加以恐嚇,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2年,最高法院部分撤銷。
更一審支持一審見解,又因審理迄今已逾8年,依《速審法》減刑規定,從輕量刑4年10月。
檢辯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承審庭評議認為,先前的裁判對於「實質影響力說」等法律見解已有歧異,決定向刑事大法庭提案,以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民代關說喬事只要有對價關係,就是「職務上行為」,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刑度7年起跳的收賄罪或5年起跳的圖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