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議員林杏兒被控涉及賄選,《鏡週刊》在偵查期間報導,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知悉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替林杏兒賄選,還在她的照片寫下圖說「錢是黃呂錦茹拜託蕭景田給大家的」等文字,遭黃呂錦茹提告求償50萬元。台北地院判決,鏡週刊及2名記者須連帶賠償1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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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呂錦茹指出,今年1月11日,鏡週刊以「搭林杏兒競總車送文宣夾現金蕭景田買票影音檔曝光」為標題,報導「蕭有替林杏兒賄選之嫌,並意外提到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恐怕也知情」,並在她照片下方以文字說明「本刊取得的錄音檔中,曾繁川曾向W女説,錢是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圖)拜託蕭景田給大家的。」

黃呂錦茹主張,報導惡意抹黑她知悉蕭景田為林杏兒賄選、賄款是她請蕭景田給大家,貶低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名譽權,向精鏡傳媒、鏡週刊負責人裴偉、記者及總編輯等連帶賠償50萬元,並將本案判決刊登三大報各1日,以回復名譽。

台北地院認為,鏡週刊在黃呂錦茹的圖片下方,敘述指稱賄款是黃呂錦茹拜託蕭景田給大家,陳述明確肯定,是事實陳述;雖然黃呂錦茹身為黨部主委,但不代表她知情,也不能證實賄款是她拜託蕭景田所為,判決精鏡傳媒與2名記者連帶賠償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