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在國會任內因公費助理加班費爆發爭議吃上官司,有關加班費問題,曾代表民眾黨參選彰化縣黨代表的謝寧,也曾在高虹安國會辦公室服務過。她證稱,高辦的零用金必須委員同意才可請款,她參選時的登記費,高虹安答應幫忙出,也是從零用金支出,該關鍵證詞,讓北檢認定,高虹安對零用金的使用具有決定權。
根據起訴書第13頁至第14頁,檢調也曾約談過謝寧。謝寧證稱,她領過2次加班費,是「上面決定」,才知道有加班費,她自己是沒有去申請;她認為「辦公室的零用金,應該是委員要出,助理不可能會就餐費請款。」
謝寧表示,她選民眾黨黨代表時,高虹安答應幫她出3000元登記費,此筆款項是從零用金支出;辦公室零用金使用原則,是要委員同意才可請款,如果不確定可否請款,黃惠玟會去問委員。
檢察官依據謝寧的證詞,認定高虹安對零用金的使用具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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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寧表示,她選民眾黨黨代表時,高虹安答應幫她出3000元登記費,此筆款項是從零用金支出;辦公室零用金使用原則,是要委員同意才可請款,如果不確定可否請款,黃惠玟會去問委員。
檢察官依據謝寧的證詞,認定高虹安對零用金的使用具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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