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草案出爐!財政部今(18)日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草案,有7大修法重點,房屋要適用「自住」稅率,除現行規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需實際居住,還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同時簡化稽徵作業,房屋稅設定納稅基準日為每年2月底,變更使用情形申請以適用不同稅率的期限為3月22日,希望能在今年底完成修法,明(11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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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現行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為1.5%至3.6%,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可視所有權人持有各該轄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基於部分地方政府仍未訂定差別稅率,且現行差別稅率採縣市歸戶方式計課房屋稅無法真實反映於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房屋戶數情形,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審慎規劃2.0方案,並考量現行房屋稅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應予簡化。

同時,為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為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宜予防杜,因此,財政部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正共有7大重點。

一、就納稅義務人持有的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即排除「特定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從原本1.5%至3.6%調高為2%至4.8%,地方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二、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的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為1%及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的特定房屋法定稅率,從原本3.6%降為1.5%至2.4%;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從原本1.5%調整為2%至3.6%;超過2年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至4.8%。

三、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定的房屋標準價格不同,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之房屋現值金額。

四、為使地方政府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及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以免2.0方案形同虛設,且為使發展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稅率不致差異過大,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的基準訂定。

五、明定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上述基準計課113年7月1日起的房屋稅。

六、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還有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七、明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