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推動源頭減塑,配合行政院環保署限塑政策,今年10月1日起,新竹市轄內連鎖飲料店及非連鎖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其中也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的PLA及保麗龍杯,均不得提供。市府提醒業者遵守政策,如有違反情事,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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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高虹安表示,新竹巿為科技都巿,在高度科技發展的同時,更應重視環保、節能減碳與提高環境品質。響應國際減塑趨勢,市府從源頭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產品,進而減少塑膠衍生的環境污染,採「生產端、消費端」雙軌併行,業者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民眾落實「自備、重複、少用」減塑新生活運動,共同打造健康安心、宜居永續的城巿。 

環保局長江盛任表示,環保署於111年4月28日公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其中有關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的實施日期,由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經環保署核准後發布實施。環保局今年已召開4場研商說明會,分批邀集飲料店業者,宣導法規目的、內容、罰則,商討預計實施日期、問題及解決方法,以利業者於緩衝期間消化庫存塑膠一次用飲料杯。 

環保局說明,依「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其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定義為以塑膠製成之一次用飲料杯,也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PLA,請業者特別注意。法規中飲料店定義指從事茶、咖啡或冷熱飲等飲料販售或調理供應顧客飲用之行業,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舖、販)均屬之。 

環保局指出,新制上路前,已針對轄內飲料店家640家,逐店查核及提醒業者確實配合一次用飲料杯減量政策,目前已完成200家次,除今年10月1日起飲料業者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飲料杯規定外,連鎖飲料店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自備飲料杯省_元」字樣,其價差至少5(含)元以上。 

環保局表示,未帶自備杯時,可至環保署一次用產品宣導網站https://hwms.epa.gov.tw/dispPageBox/shop/shopCP.aspx?ddsPageID=REUSABLECUP&,查詢提供循環杯服務門市,透過借用循環杯喝飲料,還可以減塑做環保,為環境盡一份心力。

環保局提醒,地球需要大家共同愛護,鼓勵民眾養成自備容器的好習慣,減少產生一次性垃圾,推動全民綠生活運動,強化一般廢棄物減量,對環境盡一份心力,同步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6環境品質、SDG11永續城鄉、SDG12責任消費及生產,讓新竹市朝幸福友善家園持續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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