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14日發布聲明,聲稱從台灣進口的聚碳酸酯反傾銷調查報告顯示,有關產品存在傾銷,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綜合中媒報導,中國商務部去年11月30日發布2022年第35號公告,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進口聚碳酸酯(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24條的規定做出初步裁定,大致重點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聚碳酸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8條和第29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3年8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各公司生產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範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進口聚碳酸酯。
被調查產品名稱:聚碳酸酯。
對台灣地區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6.9%
(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
2. 台灣出光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6.9%
(IDEMITSU CHEMICALS TAIWAN CORPORATION)
3.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7.0%
(CHIMEI CORPORATION)
4.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0%
(CHILIN TECHNOLOGY CO.,LTD.)
5. 其他台灣地區公司22.4%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3年8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台灣地區的聚碳酸酯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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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中國聚碳酸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28條和第29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23年8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各公司生產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範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進口聚碳酸酯。
被調查產品名稱:聚碳酸酯。
對台灣地區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6.9%
(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
2. 台灣出光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6.9%
(IDEMITSU CHEMICALS TAIWAN CORPORATION)
3.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7.0%
(CHIMEI CORPORATION)
4.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0%
(CHILIN TECHNOLOGY CO.,LTD.)
5. 其他台灣地區公司22.4%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3年8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台灣地區的聚碳酸酯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