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去年參與九合一選舉,卻被檢舉在立委任職期間,涉要求助理配合,將虛報、浮報的酬金、加班費差額上繳,台北地檢署認定,高虹安很有財力,卻壓榨下屬,且犯後否認,態度不佳,今(14)日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虹安,並建請法院宣告褫奪公權。依地制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貪,一審遭判有罪,即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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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等,起訴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將停職,由副縣市長代理。

若經二審改判無罪,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解職,並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縣市首長停職期間,得發給本俸(年功俸)的1/2,復職時需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未受撤職、休職懲戒處分者,才可補發停職期間未發的本俸(年功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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