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嚮往像最近當紅的台灣電視劇《八尺門的辯護人》,劇中由演員李銘順扮演的公設辯護人為了找尋真相,洗刷被告冤屈,努力在法庭上奮戰不懈的生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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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膾炙人口的電視劇往往會給予觀眾正向的動力與鼓勵,在法律界最知名的劇集就是木村拓哉主演的日劇《HERO》,包括我一些朋友在內,這是當時鼓勵就讀法律的學子效果很強烈的心靈雞湯,期盼能像主角「久利生公平」一樣成為優秀的檢察官。

在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進入法院的刑事案件,檢察官與辯護人,兩者往往在法庭上係站在對立面的角色。尤以辯護人的角色,係在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認為案件「有罪高度可能性」的前提下為被告權益奮鬥,倘若係以無罪為辯護目標,承受身心極大的壓力更是可見一斑,不只是面對被討厭的勇氣,更擔心自己的當事人確實受到冤屈而因承擔不應承受的罪名,是個非常具有挑戰性的任務。

曾經聽過一則鄉野傳說:「請律師就是要辯護到無罪,不然請律師幹嘛?」似乎有些人仍存有這樣的迷思,致使在法庭上因為不諳自己的權利或無法充分為自己為事實及法律上的主張,或者不切實際的期待,而使自己吃虧的例子。

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若被告有經濟上的考量無法自行負擔律師費用,法院會在前開規定要件下,指派公設辯護人或法扶律師為被告辯護。然而在進入法院後的審判程序,或進入法院前的偵查程序,前開強制辯護規定的保護範圍會有所不同,在強制辯護以外的案件,許多被告或因初次面對國家司法,或因輕忽心態認為「我又沒做錯事,沒啥好怕的」,或者心想「律師費好貴」,常常在案重初供的偵查活動中,吃了大虧。事後即使再請律師補救,也往往徒呼負負,力不從心之感。

萬一成為刑案被告,無論你自己認為「有罪」或「無罪」,在面對司法時,極度強烈建議你,快點去委任律師吧!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知名的「米蘭達警告」這麼記載著: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面對即將要主宰你司法命運的警察機關、檢察署、法院,在對你進行訊問前,一定要先告知上開權利事項。若當時你還沒有辯護人為你辯護,請大膽地向對方要求:「我要請律師,等我律師來我才要接受訊問!」依照法律,他們不能誆你無須請律師,尤其若聽到這樣的話術:「這案子很單純,不用請律師啦!」,更請慎重小心。

辯護人不只在實體上,係與檢察官一樣一起協助法院為正確適法的審判,在進入法院前的偵查程序中,更有「在野法曹」的功能,避免國家機關為違法偵查,或者在偵查中侵害被告憲法上的權利。縱使係「有罪」的被告,也要留意是否也被灌上莫須有的罪名、注意法條有無引用錯誤,或者遭到提示未經合法採證的證據(譬如違法監聽),或者協助被告聽聽偵查者的問題有無挖坑給被告跳,中途可以適當地「叫暫停」與被告討論,以保障被告面對國家機器的壓力時避免國家違法造成冤枉,更有助於真相的呈現。

辯護人若在偵查、審判程序中發現案件已無「無罪」的辯護空間,此時辯護人也要與被告充分溝通,思考如何讓被告安全下莊,盡量減少刑責造成被告的不利益。在法律規定許可下考量緩起訴或緩刑,或者減輕至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或者提醒法院應適用較輕刑度的罪名並進行辯論,辯護人在不變的大方向中以靈活的策略求取最大化保護被告的權益,不是只有單向思考「打無罪」而已。

這麼說來,法庭上的辯護人,對於被告來說,是不是很重要呢?


●作者:何仁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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