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運瀝青廠現址經新北市政府變更都市計畫並獲內政部核定,鴻運瀝青公司認為,變更都市計畫的作法不當,被納入的範圍侵害財產權提起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本案存在利益衡量瑕疵,判決鴻運瀝青勝訴,內政部2021年核定的都市計畫案無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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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運瀝青公司1972年即經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納入計畫道路範圍,土地經省政府准予徵收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計畫道路迴車道被高速公路邊坡阻隔而無法迴車,導致計畫道路至今未能完成開闢。

新北市政府考量,原計畫圖發布實施已逾40年,書圖老舊、精準度不足,擬定「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畫案」,考量現況道路調整計畫道路線型,依原計畫道路範圍向東拓寬,將0.1875公頃的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使計畫道路由15公尺變成36.5公尺,得以順接高速公路涵洞口。

2021年9月13日,經內政部核定變更後的都市計畫案,新北市政府也發布實施,但鴻運瀝青認為,該都市計畫損害其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宣告都市計畫案無效。

北高行認為,已徵收未開闢的計畫道路未能向南銜接至高速公路涵洞,造成計畫道路與現狀道路不符之情況究應採取何種變更方案,自應由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踐行「基本調查」與「分析推計」程序後,重為通盤整體之規劃,判決宣告「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都市計畫案」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