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富邦悍將昨(6)日在新莊主場交手統一獅,2局下滿壘狀況,富邦李宗賢經過輔助判決改為妨礙守備,富邦總教練丘昌榮不滿改判上場抗議,被主審驅逐出場,中職聯盟也在週一宣布判決細節。
富邦首局就有攻勢,第2局由周佳樂擊出安打上壘,戴培峰觸擊短打藉由失誤上壘,葉子霆觸擊短打藉由野手選擇上壘,滿壘狀況下,李宗賢擊出三壘滾地球,三壘手陳鏞基選擇先傳本壘封殺周佳樂,但統一捕手陳重羽傳往一壘發生暴傳,富邦跑回2分。
丘昌榮不滿主審楊崇輝判決,當場再度抗議,結果被趕出場。
中職聯盟針對8月6日例行賽新莊球場統一對富邦判決說明,賽務部說明如下:
一、二局下半富邦進攻。跑壘員攻佔滿壘,李宗賢揮擊成三壘滾地球,三壘手先傳向本壘封殺三壘跑壘員,捕手再傳向一壘企圖完成雙殺守備,一壘手林益全未能確實接捕傳球,李宗賢踏進一壘,原一、二壘跑壘員利用一壘手漏接傳球回本壘得分,李宗賢進佔三壘。
二、隨後統一隊針對擊跑員跑向一壘後段是否跑在三呎區內提出挑戰,技術委員室經審視重播面確認李宗賢未依規定跑在三呎區內,影響守備員傳接球,依據規則5.09(a)(11)之規定改判出局;本年度6月26日季中總教練會議亦有相關議決:「有關擊跑員跑向一壘後段,應依規定跑在三呎區內。」
三、裁判員另再與技術委員室確認原一、二壘跑壘員之給壘。依據規則6.01(a)罰則說明:「若裁判員宣告擊球員、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因妨礙出局時,其他的跑壘員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返回裁判員認定妨礙發生時所合法佔有的最後壘。」以及規則補述3.07:「……若不是遭最初守備傳球碰觸,除宣告擊跑員出局外,妨礙前之守備行為有效,壘上跑者應返回妨礙當時之佔有壘。」
經審視畫面認定原二壘跑壘員戴培峰於妨礙發生時尚未到達三壘,故宣告跑壘員應返回一、二壘。
四、相關棒球規則規條文如下,請參考。
棒球規則5.09(a)(11)
跑在本壘與一壘之間的後半段,跑出三呎線外側或跑入界外線內側,裁判員認為對一壘的傳球採取接球動作之野手產生妨礙。此時為比賽停止球。
規則補述3.07:
【擊跑員跑離一壘區三呎線外干擾守備之妨礙】
擊跑員跑向一壘偏離三呎線外,遭野手最初(第一)傳球碰觸時,經裁判認定影響一壘手守備時,妨礙守備成立,比賽停止球,宣告擊跑員出局,壘上跑者返回原佔有壘;若不是遭最初守備傳球碰觸,除宣告擊跑員出局外,妨礙前之守備行為算,壘上跑者應返回妨礙當時之佔有壘。
另,針對是否擊中跑壘員才算妨礙,總教練會議有詢問到是否要擊中擊跑員,裁判長有明確回覆「不需要」,只要有違規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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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昌榮不滿主審楊崇輝判決,當場再度抗議,結果被趕出場。
中職聯盟針對8月6日例行賽新莊球場統一對富邦判決說明,賽務部說明如下:
一、二局下半富邦進攻。跑壘員攻佔滿壘,李宗賢揮擊成三壘滾地球,三壘手先傳向本壘封殺三壘跑壘員,捕手再傳向一壘企圖完成雙殺守備,一壘手林益全未能確實接捕傳球,李宗賢踏進一壘,原一、二壘跑壘員利用一壘手漏接傳球回本壘得分,李宗賢進佔三壘。
二、隨後統一隊針對擊跑員跑向一壘後段是否跑在三呎區內提出挑戰,技術委員室經審視重播面確認李宗賢未依規定跑在三呎區內,影響守備員傳接球,依據規則5.09(a)(11)之規定改判出局;本年度6月26日季中總教練會議亦有相關議決:「有關擊跑員跑向一壘後段,應依規定跑在三呎區內。」
三、裁判員另再與技術委員室確認原一、二壘跑壘員之給壘。依據規則6.01(a)罰則說明:「若裁判員宣告擊球員、擊球跑壘員或跑壘員因妨礙出局時,其他的跑壘員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返回裁判員認定妨礙發生時所合法佔有的最後壘。」以及規則補述3.07:「……若不是遭最初守備傳球碰觸,除宣告擊跑員出局外,妨礙前之守備行為有效,壘上跑者應返回妨礙當時之佔有壘。」
經審視畫面認定原二壘跑壘員戴培峰於妨礙發生時尚未到達三壘,故宣告跑壘員應返回一、二壘。
四、相關棒球規則規條文如下,請參考。
棒球規則5.09(a)(11)
跑在本壘與一壘之間的後半段,跑出三呎線外側或跑入界外線內側,裁判員認為對一壘的傳球採取接球動作之野手產生妨礙。此時為比賽停止球。
規則補述3.07:
【擊跑員跑離一壘區三呎線外干擾守備之妨礙】
擊跑員跑向一壘偏離三呎線外,遭野手最初(第一)傳球碰觸時,經裁判認定影響一壘手守備時,妨礙守備成立,比賽停止球,宣告擊跑員出局,壘上跑者返回原佔有壘;若不是遭最初守備傳球碰觸,除宣告擊跑員出局外,妨礙前之守備行為算,壘上跑者應返回妨礙當時之佔有壘。
另,針對是否擊中跑壘員才算妨礙,總教練會議有詢問到是否要擊中擊跑員,裁判長有明確回覆「不需要」,只要有違規就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