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署訓練中心4年前替剛通過警消特考的學員教育訓練,一名當時年僅24歲的朱姓男子在做俗稱「人形蜈蚣」堆疊訓練時,因前方學員摔落地面,連帶害他頭頸部因瞬間外力傷害,至今無法跑跳,連握筆都有困難,朱男請求國賠。台北地院認定,內政部消防署有疏失,應賠償496萬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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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男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人員特考,並於2019年1月16日向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參加為期3週的教育訓練。

朱男主張,同年月29日下午,區隊長指示受訓學員作「堆疊訓練」,又稱人形蜈蚣、人體蜈蚣,由學員排列為一縱隊,每位學員將雙腿置於後方學員的肩膀及背部,全員以雙手撐起身體至與地面平行。

朱男說,堆疊過程中,前方學員疑因體力不支摔落柏油地面,該學員的雙腿仍在他頭頸部之間,導致他受到瞬間外力傷害,逐漸出現右側肢體無力、麻木症狀,後經診斷為頸椎椎間盤突出、脊髓損傷和脊髓神經壓迫,2次手術並持續復健、幹細胞治療,仍不能跑跳、快走、走路跛腳、無法準確握筆寫字等,經衛福部認定為重大傷病,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

他說,人形蜈蚣具高度危險性,未納入當年度課程配當表,但訓練中心人員卻擅自實施,認為人員有疏失;他當時年僅24歲,大學畢業通過特考,卻在訓練期間受傷,人生嚴重受影響,要求消防署國賠660萬8688元。

消防署主張,訓練中心人員沒有過失,稱人形蜈蚣屬靜態肌耐力訓練,健康成年人正常操作不會受傷;另從病歷、健保資料,朱入訓前即患有老年性骨質疏鬆症、骨刺、頸椎退化性疾患,認為受傷跟訓練沒有因果關係,應自負結果。

北院認為,人形蜈蚣不是明文規範的訓練內容,學員除了自身體能狀況,還得承受其他學員體能狀況,具相當危險性;另外,朱病歷顯示的內容,時間都在人形蜈蚣訓練後,認定朱受訓與受傷之間有因果關係,消防署確有過失,判須國賠496萬36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