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上千名反核人士上街在台北市忠孝西路靜坐表達訴求,時任台北市長郝龍斌要求警方清空,警方出動水砲車與警械強勢驅離,導致多人流血受傷,其中15人分別請求國賠40萬元,一審台北地院判北市府賠償12人共42萬元、台北市警局賠償一人財損3.4萬元;二審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且不得上訴。
高院指出,《集會遊行法》規定,對集會遊行予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須由「所在地警察分局」為之,且必須是依法所為的警告、制止及命令解散,不被集會遊行群眾所接受,才可以施以強制手段制止及解散。當天忠孝東、西路派出所所長雖以群眾佔據道路影響交通為由,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但並非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所為,自不得強制驅離。
高院說明,台北市長在不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令警察機關強制驅離活動參與群眾,北市府應就驅離過程中民眾所受的損害,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審酌洪男等12人以和平集會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身分、加害方式及受害情形等情況,認一審判北市府國賠四十二萬元,金額允當。
至於遭警方強制拆除取走喇叭的業者,高院認為,警方並非為了阻止犯罪等理由,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一審判應賠童男3.4萬元財損,並無違誤。高院綜上所述,維持原判,且不得上訴;另9名原告請求的金額因逾15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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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說明,台北市長在不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令警察機關強制驅離活動參與群眾,北市府應就驅離過程中民眾所受的損害,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審酌洪男等12人以和平集會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身分、加害方式及受害情形等情況,認一審判北市府國賠四十二萬元,金額允當。
至於遭警方強制拆除取走喇叭的業者,高院認為,警方並非為了阻止犯罪等理由,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一審判應賠童男3.4萬元財損,並無違誤。高院綜上所述,維持原判,且不得上訴;另9名原告請求的金額因逾150萬元,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