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師工會日前指控,長榮航空與中華航空大量進用未具特定機型的外籍機師,不但影響本國籍機師就業權,更將危及飛安,日前長榮航空就傳出美籍日裔機長於紐約外站酒測值達0.23,連測8次放行、繼續執飛。機師工會與國際機場工會聯合會逾50人今(2)日前往勞動部陳情,提出國航違法仲介外籍機師、聘用不具資格的外籍機師證據,要求勞動部裁罰、撤銷聘僱許可,否則工會不排除罷工投票。
機師工會曾在6月底於立院召開記者會,指陳長榮航空與中華航空大量進用未具特定機型的外籍機師,不但影響本國籍機師就業權,恐怕更將危及飛安。
機師工會日前即指控,長榮航空一名外籍機師,於紐約外站酒測值達0.23,卻未如本國籍機師一般,依標準流程立即解除該名外籍機長職務,反而不惜延誤班機、放任該外籍機師每隔一段時間持續一再酒測,直到第8次驗出符合標準值後繼續飛航勤務,並涉及向民航局謊報酒測記錄。
機師工會指出,近日取得具體事證,證明國航(特別是長榮航空),無論是藉由仲介公司聘僱外籍機師過程,亦或是所聘用不具資格的外籍機師上,都已經非常明確地違反法令,罪證確鑿。
機師工會理事長李信燕說明,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查證發現,長榮公司長期合作的仲介公司APAS(Asia Pacific Aviation Services Limited,查無該公司向各地方政府或勞動部申請許可得在台灣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的任何紀錄,該公司在台登記的營事業資料也無「就業服務業」項目。換句話說,長榮公司長期所合作的APAS公司根本不具有在台灣從事仲介外籍機師的資格,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
在國航持續聘僱不具有特定機型飛航資格外籍機師部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回覆,《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李信燕說,華航自去年10月邊境解封至今年4月底,新進用的外籍機師人數達31人,其中23人違反上述《審查標準》、不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長榮航空在向主管機關申請進用外籍機師時,聲稱公司所需進用的為具空中巴士350有效檢定證之外籍機師,但長榮航空公司根本沒有任何一架空中巴士350機型的飛機,呼籲勞動部立即針對2家國航外籍機師仲介與聘僱過程、擔任特定機型之資格等重大事項,進行全面撤查。
機師工會強調,若勞動部不願積極處理、裁罰,立即要求航空公司改正,並針對嚴重違法案例廢除聘僱許可的話,無疑置台灣航空業與國人飛航安全於不顧,由於工會日前已針對要求公司停止直接聘僱外籍正機師的議題,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且經調解不成立,工會不排除在日後循《勞資爭議處理法》進一步發動會員進行罷工投票,以取得合法罷工權,捍衛台灣飛航業的安全!
勞動部回應,對於指陳長榮航空未依標準流程解除外籍機師職務並向民航局謊報酒測紀錄部分,將請交通部就個案進行瞭解,並督促國籍航空公司加強對外籍機師之聘僱管理,以維飛航安全;勞動部將持續加強向航空公司宣導勿違法指派外籍機師從事許可範圍外工作,並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配合辦理。
勞動部表示,人力仲介業者接受航空公司委託在台招募、仲介外籍機師,依法應取得勞動部許可,若未經許可即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規定,最高得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另航空公司聘僱國內外缺乏所需航空器機型之駕駛員時,若聘僱未取得該機型有效檢定證明之外國飛航駕駛員並經施予訓練,且未依規定優先訓練本國合格飛航駕駛員,涉違反外國人僱用資格標準規定,經查證屬實,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勞動部將持續關注該案,後續接獲具體違規事證將依法查處,適時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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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師工會日前即指控,長榮航空一名外籍機師,於紐約外站酒測值達0.23,卻未如本國籍機師一般,依標準流程立即解除該名外籍機長職務,反而不惜延誤班機、放任該外籍機師每隔一段時間持續一再酒測,直到第8次驗出符合標準值後繼續飛航勤務,並涉及向民航局謊報酒測記錄。
機師工會指出,近日取得具體事證,證明國航(特別是長榮航空),無論是藉由仲介公司聘僱外籍機師過程,亦或是所聘用不具資格的外籍機師上,都已經非常明確地違反法令,罪證確鑿。
機師工會理事長李信燕說明,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查證發現,長榮公司長期合作的仲介公司APAS(Asia Pacific Aviation Services Limited,查無該公司向各地方政府或勞動部申請許可得在台灣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的任何紀錄,該公司在台登記的營事業資料也無「就業服務業」項目。換句話說,長榮公司長期所合作的APAS公司根本不具有在台灣從事仲介外籍機師的資格,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
在國航持續聘僱不具有特定機型飛航資格外籍機師部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回覆,《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持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
李信燕說,華航自去年10月邊境解封至今年4月底,新進用的外籍機師人數達31人,其中23人違反上述《審查標準》、不具有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長榮航空在向主管機關申請進用外籍機師時,聲稱公司所需進用的為具空中巴士350有效檢定證之外籍機師,但長榮航空公司根本沒有任何一架空中巴士350機型的飛機,呼籲勞動部立即針對2家國航外籍機師仲介與聘僱過程、擔任特定機型之資格等重大事項,進行全面撤查。
機師工會強調,若勞動部不願積極處理、裁罰,立即要求航空公司改正,並針對嚴重違法案例廢除聘僱許可的話,無疑置台灣航空業與國人飛航安全於不顧,由於工會日前已針對要求公司停止直接聘僱外籍正機師的議題,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且經調解不成立,工會不排除在日後循《勞資爭議處理法》進一步發動會員進行罷工投票,以取得合法罷工權,捍衛台灣飛航業的安全!
勞動部回應,對於指陳長榮航空未依標準流程解除外籍機師職務並向民航局謊報酒測紀錄部分,將請交通部就個案進行瞭解,並督促國籍航空公司加強對外籍機師之聘僱管理,以維飛航安全;勞動部將持續加強向航空公司宣導勿違法指派外籍機師從事許可範圍外工作,並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配合辦理。
勞動部表示,人力仲介業者接受航空公司委託在台招募、仲介外籍機師,依法應取得勞動部許可,若未經許可即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4條規定,最高得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另航空公司聘僱國內外缺乏所需航空器機型之駕駛員時,若聘僱未取得該機型有效檢定證明之外國飛航駕駛員並經施予訓練,且未依規定優先訓練本國合格飛航駕駛員,涉違反外國人僱用資格標準規定,經查證屬實,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勞動部將持續關注該案,後續接獲具體違規事證將依法查處,適時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