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7年的紅火案,高院更三審今(31)日行言詞辯論。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親自出庭,主張自己無罪;高檢署則指控,中信非辜家獨資,辜仲諒在未經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處分結構債並不合法。審判長訂11月30日上午10時宣判。
紅火案要回到2006年、前總統陳水扁第二任期間,辜仲諒利用扁政府推動二次金改之便,計畫插旗「兆豐金」。後來扁家爆發貪汙案,特偵組(已解散)循著2.9億元政治獻金的線索查出「紅火案」。
檢方查出,辜仲諒2006年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兼副執行長期間,涉以資本額僅1美元的紙上公司「紅火」來炒作「兆豐金控」結構債,不法獲利約10億元,涉犯證交法等罪。
一審判辜仲諒9年,二審加重再判9年8月,但遭第三審撤銷發回。
全案因重要證人陳俊哲滯美未歸,更一審為配合證人時差,曾破天荒在夜間開庭,以視訊方式傳喚陳俊哲作證,未料陳俊哲臨時反悔,讓檢審辯全部白忙一場。
更一審因辜仲諒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其中3億元不法所得,依速審法規定酌減改判3年6月。
2021年4月,更二審認為,辜仲諒並未造成中信銀損失,逆轉改判無罪,第三度遭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三審今天言詞辯論,辜仲諒仍堅稱他沒犯罪,並指檢方上訴無理由。辜仲諒辯護律師團主張,中信銀處分結構債,有其必要性和急迫性,紅火公司依約應給付的價款,並未讓中信銀受有損失,辜也沒有圖利紅火公司,也未構成背信罪,請求合議庭判辜無罪。
檢方主張,最高法院發回的重點是,紅火從結構債交易開始一直到款項如何分配使用,都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她認為,不管交易有何急迫性、必要性,都應經董事會同意。辜仲諒把中信金、中信銀當個人公司在處理,雖然坊間常以「中信辜家」來稱呼,但不代表中信銀、中信金是辜家獨資。中信仍有其他股東,股東的權益應透過銀行法、金控法相關規定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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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查出,辜仲諒2006年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兼副執行長期間,涉以資本額僅1美元的紙上公司「紅火」來炒作「兆豐金控」結構債,不法獲利約10億元,涉犯證交法等罪。
一審判辜仲諒9年,二審加重再判9年8月,但遭第三審撤銷發回。
全案因重要證人陳俊哲滯美未歸,更一審為配合證人時差,曾破天荒在夜間開庭,以視訊方式傳喚陳俊哲作證,未料陳俊哲臨時反悔,讓檢審辯全部白忙一場。
更一審因辜仲諒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其中3億元不法所得,依速審法規定酌減改判3年6月。
2021年4月,更二審認為,辜仲諒並未造成中信銀損失,逆轉改判無罪,第三度遭最高法院撤銷。
高院更三審今天言詞辯論,辜仲諒仍堅稱他沒犯罪,並指檢方上訴無理由。辜仲諒辯護律師團主張,中信銀處分結構債,有其必要性和急迫性,紅火公司依約應給付的價款,並未讓中信銀受有損失,辜也沒有圖利紅火公司,也未構成背信罪,請求合議庭判辜無罪。
檢方主張,最高法院發回的重點是,紅火從結構債交易開始一直到款項如何分配使用,都沒有經過董事會同意;她認為,不管交易有何急迫性、必要性,都應經董事會同意。辜仲諒把中信金、中信銀當個人公司在處理,雖然坊間常以「中信辜家」來稱呼,但不代表中信銀、中信金是辜家獨資。中信仍有其他股東,股東的權益應透過銀行法、金控法相關規定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