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時行政罰最高處百萬元,並加重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權勢型性騷擾情節重大者,調查時得以暫時停職;公司雇用受僱者於10人至29人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此外建立公權力介入外部申訴管道,若被害人不服公司調查,得以由地方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政府與雇主也應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與社福資源,提供被害人保護與扶助。
立法院會今日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三讀條文明定將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增訂權勢性騷擾定義,指對於因雇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三讀條文也說明最高負責人定義,包括機關首長、學校校長、各級軍事機關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管、行政法人董事長、公營事業機關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等之人,也包含法人、合夥、設有代表或管理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三讀條文規定,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合公開揭示。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與社福資源,提供被害人保護與扶助。
三讀條文說明,性騷加害人若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雇主得暫停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經調查未定者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薪資應予補發,若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三讀條文增訂加重民事懲罰性賠償,利用權勢者懲罰性賠償損害額最高可罰1至3倍,最高負責人最高可罰3至5倍,另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可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
罰則部分,三讀條文修正規定,雇主知悉性騷擾未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10至29人公司若未訂定申訴管道,且限期未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30人以上公司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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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也說明最高負責人定義,包括機關首長、學校校長、各級軍事機關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管、行政法人董事長、公營事業機關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等之人,也包含法人、合夥、設有代表或管理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三讀條文規定,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合公開揭示。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心理諮商與社福資源,提供被害人保護與扶助。
三讀條文說明,性騷加害人若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雇主得暫停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經調查未定者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薪資應予補發,若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者,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三讀條文增訂加重民事懲罰性賠償,利用權勢者懲罰性賠償損害額最高可罰1至3倍,最高負責人最高可罰3至5倍,另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可處1萬至100萬元罰鍰。
罰則部分,三讀條文修正規定,雇主知悉性騷擾未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針對10至29人公司若未訂定申訴管道,且限期未改善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30人以上公司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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