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宜蘭分會與學長游敏傑律師的邀請,我加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件國民法官審判案件,與游律師一起擔任訴訟參與人代理人,坐在「搖滾區」近距離地參與國民法官案件的全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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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八次協商程序、五次準備程序、連續兩天的高強度密集集中審理,這件案件在上周五7月28日宣判,審理過程與宣判結果已有諸多媒體報導,實質審理內容與判決的輕重,就留待民眾討論,本文不便評論,謹就參與過程的觀察發表看法。

一、仍有許多民眾不願擔任國民法官

按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構成第一款的案件在中華民國刑法,除了內亂、外患等罪,在目前實務上算是極為罕見的犯罪外,另如劫機致死傷、強盜結合犯、海盜致死傷與結合犯等,也算是在我國很少發生的犯罪。至於民眾關心的妨害性自主相關犯罪,也要有加重強制性交或猥褻致死傷或結合犯等犯罪,才符合前開可由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

這類犯罪因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容易傷害國民法感情,每每造成民眾義憤填膺,輿論也多就犯罪行為人大肆撻伐,是以,對於承審法官、檢辯雙方其實都會造成身心上的鉅大壓力,無論判決結果如何,法院往往被民間冠上「恐龍法官」之名。

而卷宗內亦常見相驗、解剖照片,或有血腥場面,對於民眾而言,目睹這些證據恐怕會造成不適感,即便法院已安排心理師為國民法官作心理輔導,以及卷證開示制度不會將全部證據逐一提出,而係有系統地向國民法官出示證據(詳後述),仍很難避免民眾的抗拒心理。

二、開示證據需要更有系統、精確,考驗檢辯說故事能力

國民法官審理過程是需要高度專注力的。

為了避免法院預斷,產生先入為主的心證,法院在審理程序前是不會接觸任何證據的,所以在審理前的協商程序,法院會請檢辯雙方提出各自主張有利的證據(依照證據性質分為甲、乙、丙類),並先進行不爭執事項與爭執事項的爭點討論,將證據提出控制在爭點討論內。另外,檢辯雙方出證的順序、每項證據提示的時間(包括書證、證物、證人),都須先經過協商程序討論,並在準備程序中做確認。

尤其就前述的血腥場面、相驗解剖照片等刺激性證據,也須先確認該證據是否適合提出,及對國民法官造成身心衝擊的效果。光是哪些照片應該或不應該放到法庭上提示,就都足以討論一段時間。哪些證據該出、哪些證據不該出,跟打牌一樣的道理,都是需要精心審酌的。

經過諸多程序的前置作業,才能使國民法官以最精簡的時間迅速掌握全案案情。如何將證據適當地提示,避免搬石砸腳反效果,就是考驗檢察官、辯護人說故事、組織事實與整合法律的能力。

三、訴訟參與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是法院與訴訟參與人或告訴人間的橋樑

儘管訴訟參與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在國民法官審判程序扮演的角色不若檢辯雙方的高強度衝突,這也是我陳稱為何係坐在「搖滾區」的原因。在準備程序時,法律也僅賦予國民法官法第61條第1項的權限:「於起訴後得向檢察官請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並遵守保密義務。訴訟參與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仍得出席協商程序、準備程序,法院也會適當地詢問意見。

國民法官審判中,訴訟參與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係在調查證據完畢後就犯罪事實與罪名、量刑分別表示意見與辯論,為訴訟參與人、告訴人陳述意見。

因訴訟參與人、告訴人多非具法律專業之人,就由訴訟參與代理人、告訴代理人做為法院與當事人間的橋樑,使其等在程序上亦獲得保障。

四、國民法官制度的實踐有待觀察

筆者亦曾參加過模擬法庭的辯護人角色並使部分參審員在評議過程中出現與原案件不一樣的罪名,然因案件背景屬性的不同,即使被告選擇承認罪名,法律與量刑的答辯更須留意國民法官的意向,審判過程國民法官不時詢問令人感到驚艷、勁爆的問題,跳脫法律人的思考框架,此部分亦係我國設置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之一。

又,國民法官審理案件耗費的時間、勞力成本相當可觀,除了前述的多次程序外,需要把這麼多民眾找到法院經過調查、訪談而選出國民法官,動員的法院人力數量也相當多,多少也會影響民眾參與及當事人、被害者家屬是否接受國民法官制度的意願。目前已有數則案件經裁定不行國民法官程序。

所以,儘管在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前,司法院已在各地法院進行多年的模擬法庭,在今年開始實踐在具體真實的個案上,如何讓民眾普遍接受並信任、法院也有足夠能力消化處理日益增加的國民法官案件並使判決精緻化,仍待觀察。


●作者:何仁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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