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蘇震清被控在跨黨派立委集體貪汙案中索賄,犯罪所得2580萬元,去年遭北院重判10年,案件正在高院審理中。隨後,監察院發現,蘇被控涉嫌收賄的這段期間,故意隱匿、不實申報財產的金額達1.2億元,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400萬元,蘇不服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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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查出,蘇震清2016年12月29日財產申報時,漏報借用助理6人帳戶持有的8筆存款,總金額高達1億2476萬7166元,認定蘇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2021年裁處罰鍰400萬元。

蘇不服提訴願被駁後改提行政訴訟,主張資金往來都委由助理處理,並管領他的存摺,他身為民代受到信任,常有賽鴿協會資金委託暫存,他也都交由助理代為處理,助理才會暫存於帳戶內,且其中1000萬元2017年初已匯出,可見並非他所有;其餘借名帳戶雖漏未申報,但這是因他不諳法律,對申報細節未予詳究而漏報,沒有隱匿財產的意圖。

北高行認為,蘇震清擔任中央、地方民意代表多年,有多次申報公職人員財產的經驗;監察院2016年定期申報前寄送的通知單,也有載明申報常見錯誤情形,包括「漏報借名開戶之存款」,加上蘇隱匿的金額高達1.2億元,隱匿財產價額在4000萬以上,監院裁罰400萬元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判決蘇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