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2016年命國民黨將名下欣裕台、中投2家公司的股權轉為中國民國所有,2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但北高行認為,2公司是處分以外的第三人,當事人不適格,判敗訴。案件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沒有審究2公司是利害關係人,又錯誤引用保護規範理論,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行表示,股權的持有者從國民黨(私法人)轉換為中華民國(公法人),雖然股份的轉換,為股東權利,公司無從置喙,但黨產會以行政處分強令股東移轉,對2公司經營而言經營權易主,且收歸國有後改為國營事業,受國營事業管理法限制,影響現行營運方針,經營權必然受限。
最高行認為,2公司主張原處分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提起訴訟於法無不合;北高行只從形式上認定2公司為原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直接認定不適格,從程序上駁回,適用法規不當,因此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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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認為,2公司主張原處分致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提起訴訟於法無不合;北高行只從形式上認定2公司為原處分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直接認定不適格,從程序上駁回,適用法規不當,因此廢棄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