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電腦作業部前經理許長裕被檢舉,涉利用職務之便處理系統採購案時,多次收受廠商招待喝花酒,並長期幫忙廠商修改及撰寫投標等文件,協助廠商取得標案,涉犯《證交法》。高院認為,許男犯罪事證明確,依證交法之收受不正利益罪判處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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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許長裕自2013年4月起,接受施姓廠商招待到有女陪侍的酒店飲酒3次,期間所有飲酒、女伴陪侍、出場費用(每次約1萬5000元)合計約4萬5000元。許則將證交所資訊設備規劃的內部作業情形等資訊供施姓廠商,並協助廠商提升得標機率,同年5月14日,該廠商以議價方式取得標案金150萬元的二資中心搬遷案。

北院判處許男無罪,不過案件上訴後,高院根據證人證述、採購資料、採購原則等證據,以及許男供認之任職、受招待等情形,認定許男觸犯證交法收受不正利益罪,改判處1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