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政府體育處長孫清泉被控收賄,讓特定民間團體取得公園場地優先使用權及場地使用費、保證金減免優惠,最高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4年6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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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清泉於2010年2月12日至2012年3月6日擔任台北市政府體育處(現改制為體育局)處長,綜理轄內競技或休閒體育活動業務。

檢方指控,孫涉於2010至2011年以每場活動4至5萬元等價碼,收受民間團體賄賂,協助取得公園用地優先承租權,減免租金、保證金等,業者取得場地使用權後,再轉租攤商牟利。

北院認定,孫觸犯10個貪汙罪,收賄35萬元,判處8年4月、褫奪公權6年。

高院認定,孫收賄3次共17萬元,金額皆為5萬元以下,得減輕其刑,審酌孫歷經多年偵審始終否認犯行,對自身錯誤未有任何反省或悔悟之意,態度不佳,3罪各判3年8月,合併應執行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認,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