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屆台北縣議員蔡憲輝被控收賄45萬元,交付空白「議員用牋」供業者詐領縣府的統籌分配款。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蔡憲輝3年8月定讞。
蔡憲輝明知當時台北縣政府編列預算給縣議員每年固定額度的地方建設配合款、統籌分配款,不能使用於私人用途,且議員補助款為公有財物,應全數使用在受補助單位,核實報銷。
蔡憲輝被控,涉於1996年連續交付150萬元空白「台北縣議員用牋」(簡稱牋單)給宏傑集團林永青,供林永青向縣府詐領統籌分配款,並從中收取3成,共45萬元賄賂,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高院更四審痛批,蔡憲輝擔任北縣議員,卻罔顧選民負託,收賄牟取私利,但考量此案審理逾8年,依速審法給予減刑,判處3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45萬元應追繳、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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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憲輝被控,涉於1996年連續交付150萬元空白「台北縣議員用牋」(簡稱牋單)給宏傑集團林永青,供林永青向縣府詐領統籌分配款,並從中收取3成,共45萬元賄賂,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高院更四審痛批,蔡憲輝擔任北縣議員,卻罔顧選民負託,收賄牟取私利,但考量此案審理逾8年,依速審法給予減刑,判處3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45萬元應追繳、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