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常用手機看Youtube,剛好看到某知名網紅與她的未婚夫,經另名知名網紅的介紹,到某律師事務所一起簽署婚前協議書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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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突然想到以前還在就讀法律系時,剛好上到「親屬法」的課程,適逢當時某知名藝人也要與她即將結婚的配偶撰擬婚前協議書的新聞。雖然過幾年後得知該段婚姻似乎因一方違反協議的內容而結束了。

儘管民法親屬編已就婚姻本身及衍生的財產、子女等關係有所規範,理論上似乎不太需要再另外撰擬婚前協議書了。為何現在婚前協議書反而變成一則熱門話題,成為許多即將締結婚姻關係的對象非寫不可的約定?難道是婚姻制度已經失去作為地位保障的功能嗎?婚前協議書真的可以強大到婚姻的雙方都完全受其約束,使婚姻關係不會變質嗎?

一、婚前協議書是一種契約

為了雙方自結婚後到婚姻關係消滅(譬如離婚、一方配偶死亡等)的繼續性關係,民法是不禁止婚姻雙方擬定婚前協議的。所以,婚前協議書也會受到民法一般原則的規範,除了立協議的雙方不能有詐欺、脅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情事外,若意思表示陷於錯誤,也可以依照民法第88條的規定,在為意思表示後的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另外,民法第71至74條法律行為的通則也會同樣適用在婚前協議書上,除了不能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不能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不能有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情事(嗯…第一次結婚算沒結婚經驗吧?)外,若婚姻之一方有限制行為能力的情形(譬如受輔助宣告),也需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婚前協議才會生效。

二、婚前協議可以約定哪些事項

只要是民法親屬編所記載的婚姻普通效力(參照民法第1000條至第1003條之1),如夫妻之冠姓、同居之住所、日常家務代理權、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法等,都可以透過婚前協議進行約定。如同前述的知名網紅,與其未婚夫約定開立夫妻共同帳戶,並約定每月應存入多少金額、該帳戶做何用途等,即可在婚前協議書中記載。

結婚後婚姻的雙方也會關心夫妻財產制的適用。如果沒有特別以書面約定,並經戶政機關登記,依照民法第1005條就會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簡言之,法定財產制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一般而言夫妻是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各自的財產,並得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協議一定的金額做為自由處分,甚至各自清償各自的債務,已經很接近分別財產制的概念。某位富豪在結婚前,就以其未婚妻約定分別財產制。至於共同財產制,儘管仍存在在我國法律中,然而夫妻對於財產為公同共有,已與現今觀念較強調個人的人格健全有所歧異,現在應該幾乎沒有人在使用共同財產制了。倒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7條,在某些收益項目採取類似我國公同共有的「共同共有」制,儘管也可以透過婚前協議書特別約定。

關於子女姓氏、教養與教育方式、給子女財產或生活費的方法,亦不妨於婚前協議書預先擬定。儘管婚後很難預料到未來會出生幾位子女,然而只要不違反民法的規定下,就相關事項預先擬定應無禁止之理。

三、婚前協議不能約定哪些事項

誠如前述,婚前協議有受到民法一般原則的規範,故婚前協議擬定上不能有「預設婚姻解消」的條款。譬如一方一出軌,婚姻就會無效;如果做了某某行為就無條件離婚等,在實務上這樣的約款都會被認為有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另外關於性生活的次數、方法、允許一方可以另找第三者等,前者係兩情相悅不能勉強婚姻雙方去遵守,後者更是違背婚姻中「兩人結合」的本質,都不能列入婚前協議書的內容。

甚至若約定一方對他方家暴則喪失子女親權、或者一方在婚後要將財產全部歸由另一方所有,這類本質上剝奪婚姻一方權利、對人格尊嚴有負面影響的條款,與婚姻所欲達成的「家庭幸福美滿」目的有違,自然也不能寫在協議書中囉!

四、如何讓婚前協議生效

雖然契約本質上只要雙方都同意內容、簽字即可成立,並在約定好的生效日期即發生效力,惟因婚前協議係約定結婚後的事項,合法地結婚自然是婚前協議生效的前提。

而由於婚前協議可能會涉及財產上的變動,譬如「結婚後應將房屋登記給何人所有」這樣的協議內容,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需賦予「執行力」的(可以作為執行名義,不然只是君子協定),若一方擔心他方在婚後不會履行,倒不妨可在立妥婚前協議書後就可以賦予執行力的事項,尋求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就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喔!

婚前協議書既然逐漸形成顯學,作為事先約定讓婚後更有「品質」固然是可行的方法。但要步入婚姻的雙方也別為了婚前協議的條款爭議吵得不可開交喔,有聽過有這樣的準新人因對協議內容的各自執著而分手的;婚後的關係持續經營還是比婚前協議更重要的事情,不然就如同所有的契約一樣,即使文字寫得再完美,只要一方不想履行,可是會找到各種藉口的,那也失去了當初簽立協議的意義了。

簽婚前協議是個好主意,但是,幸福沒有那麼容易!



●作者:何仁崴/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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