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士林地院法官陳梅欽涉高利放款、短期套利,及涉有1537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等被檢方起訴。法官評鑑委員會也認定,陳行為不檢,經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18)日認定,陳梅欽就涉高利放款、短期套利部分,判決罰款,最後月俸給總額4個月。財產來源不明部分,不併付懲戒。可上訴。
檢方指控,陳梅欽涉不實申報加班費、遭檢舉接受律師招待買春、收受賄賂,與妻的帳戶內有1500萬餘元可疑財產,涉犯詐欺取財、貪汙治罪條例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不過,一、二審均判處無罪。
另外,士院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陳梅欽。
法評會認為,陳梅欽2012至2018年在士林地院任職期間,多次以無摺、現金、卡片等方式,將錢存入自己或配偶的帳戶內,且無法合理說明。陳的行為不檢有損司法形象,且行為次數高達173次、每次金額從數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並遭檢方起訴,違反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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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士院向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個案評鑑陳梅欽。
法評會認為,陳梅欽2012至2018年在士林地院任職期間,多次以無摺、現金、卡片等方式,將錢存入自己或配偶的帳戶內,且無法合理說明。陳的行為不檢有損司法形象,且行為次數高達173次、每次金額從數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並遭檢方起訴,違反法官法與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