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鑒於近期性騷擾事件頻傳,為展現社會對於性騷擾零容忍的共識,及支持、保護受害者,建立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處理機制,行政院跨部會修法,並於今(13)日院會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福部表示,性騷擾通常發生在一瞬間,被害人第一時間受到驚嚇,來不及反應及保存證據,因此此次修法,在維護被害人申訴權益上,有5大重要變革。
包括「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包含中央政府設立諮詢會,地方政府設立審議會,且二者遴聘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強化申訴調查之可信賴性,提升民眾求助意願;「場所主人應做有效改善措施」方面,具體明定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首要應注意被害人安全並維護其隱私,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再者需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亦可通知警察到場,最後為避免該公共場所再次發生性騷擾,應檢討所屬場所之安全,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改善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包含明確化受理窗口,爾後,當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有所屬的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向該行為人所屬單位提起申訴;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將介入公權力,由各地方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訴;至於非上開兩種情形者,則直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申訴。
又考量性騷擾事件兩造間若是具有權勢關係者或是被害人是於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被害人恐難於第一時間提出申訴,故本次特別延長申訴期限,規範權勢性騷擾,於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未成年被害人則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至於一般性騷擾亦延長至2年內可提出申訴。且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違者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為了避免被害人隱私暴露,範訂媒體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予保密,違者加重處罰6萬至60萬元,此外任何人,亦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加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之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同步調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裁處60萬元。 而在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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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包含中央政府設立諮詢會,地方政府設立審議會,且二者遴聘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強化申訴調查之可信賴性,提升民眾求助意願;「場所主人應做有效改善措施」方面,具體明定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首要應注意被害人安全並維護其隱私,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再者需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亦可通知警察到場,最後為避免該公共場所再次發生性騷擾,應檢討所屬場所之安全,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改善等,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包含明確化受理窗口,爾後,當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有所屬的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向該行為人所屬單位提起申訴;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將介入公權力,由各地方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訴;至於非上開兩種情形者,則直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申訴。
又考量性騷擾事件兩造間若是具有權勢關係者或是被害人是於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被害人恐難於第一時間提出申訴,故本次特別延長申訴期限,規範權勢性騷擾,於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未成年被害人則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至於一般性騷擾亦延長至2年內可提出申訴。且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違者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為了避免被害人隱私暴露,範訂媒體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予保密,違者加重處罰6萬至60萬元,此外任何人,亦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加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之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同步調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裁處60萬元。 而在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