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羅姓技師8年前在新北市烏來區,遭斷裂掉落的電纜線電擊死亡,羅妻及4子女認為台電有管理疏失,提告請求賠償。最高法院先前已判決台電應給付死者家屬精神慰撫金、喪葬費共1069萬餘元確定,近日又針對撫養費再判賠546萬元,總計台電須賠償1615萬餘元。
死者家屬主張,羅男於2015年1月22日中午,騎車行經新北市烏來區啦卡路9巷36號附近樹林空地,因台電置於該處的「B6801HA89號」電桿及架連的 「烏來WK23饋線」等電力設備疏於維護,任憑該電纜線斷裂懸落,致羅男遭電纜線電擊當場昏厥,經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向台電求償2264萬餘元。
台灣電力公司主張,是故發生涉及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台電已依照作業規範定期派員巡勘,另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台電無過失且不起訴,又電桿上已標示「有電勿近」警語,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最高法院判台電應賠償死者家屬醫藥、喪葬費和慰撫金共1069萬624元確定,但扶養費有疑義,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考量,羅男過世時為43歲,根據2015年新北市男性簡易生命表計算,其餘命為36.68歲,再依霍夫曼式計算法重新核算未到期的扶養費後,認台電應給付546萬餘元扶養費,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台電共計要賠1615萬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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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主張,是故發生涉及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台電已依照作業規範定期派員巡勘,另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台電無過失且不起訴,又電桿上已標示「有電勿近」警語,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
最高法院判台電應賠償死者家屬醫藥、喪葬費和慰撫金共1069萬624元確定,但扶養費有疑義,發回更審。
高院更二審考量,羅男過世時為43歲,根據2015年新北市男性簡易生命表計算,其餘命為36.68歲,再依霍夫曼式計算法重新核算未到期的扶養費後,認台電應給付546萬餘元扶養費,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台電共計要賠1615萬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