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週四裁定,哈佛大學和北卡羅萊納大學的多樣性招生違憲,多樣性招生是指大學在錄取學生時,會考慮他們的種族,透過提供優勢(Affirmative action)避免弱勢族裔的入學機會遭到排擠。而美國最高法院則認為,這種給予少數族裔優勢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種歧視,因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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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路透社》報導,這場官司是由反校園平權人士發起,控告哈佛大學和北卡羅萊納大學的招生計劃採取了非種族中立的政策,違反公平原則。之前法院判定學校勝利,而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卻出現大逆轉,法官認定學校的多樣性招生計劃違憲。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在意見書中表示,美國憲法保障人人平等,而學校的多樣性招生計劃則不可避免地涉及種族偏見,且這樣的補償方式缺乏有意義的終點,「我們過去從未允許過招生計劃如此運作,今天也不會」。

而對最高法院判決持反對意見的自由派法官傑克森(Ketanji Brown Jackson),則在異議書中稱判決為一場悲劇,另位持反對意見的自由派法官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的用詞更尖銳,痛批判決如同加劇了美國社會「色盲」的表面規則,憲法雖然保障人人平等,但事實上在美國「種族始終很重要」。

哈佛大學曾表示,學校在招生時如不考慮族裔問題,將會導致少數族裔的入學人數大幅下降,而創造一個具有多樣性種族的校園,對於學生或社會都能帶來重大利益。不過數10年來,許多美國保守派人士都認為替任何一個族群提供優勢就是違憲,無論在入學或就業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