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近日經立法院三讀功過,司法院今(20)日舉辦例行記者會說明修正重點。司法院刑事廳長李釱任表示,共分為「交付審判改為准許提起自訴」、「擴大第一審獨任審理範圍」、「延長抗告、準抗告及回復原狀不變期間為10日」等三個部分,修正後可維護法院中立性,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審判效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司法院表示,准許提起自訴,在「公訴與自訴雙軌併行」的基礎上,將法院監督的「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後,聲請人得於裁定所定期間內,決定是否提起自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法院在審查程序中,得賦予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意見之機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參與准許裁定之法官,不得參與其後的自訴審判程序(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4)。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第一審原則應行合議審判,例外得行獨任審判之範圍,除簡易、簡式審判程序外,僅限於《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案件,法院受限於合議審判人力,無法有效提升審判量能,不利於其他「相對案情單純、明確,或法律見解已臻明確須妥速審理」案件類型的妥速審結,此次修正,將第一審獨任審理的範圍擴大,並就《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增列限制上訴第三審的罪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審判效能。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起抗告期間,與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準抗告)之期間,與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均為5日,對當事人稍嫌過短,因此修正為10日,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406條及第416條)。另明定刑事裁判更正之處理方式,就刑事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以資明確(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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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第一審原則應行合議審判,例外得行獨任審判之範圍,除簡易、簡式審判程序外,僅限於《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案件,法院受限於合議審判人力,無法有效提升審判量能,不利於其他「相對案情單純、明確,或法律見解已臻明確須妥速審理」案件類型的妥速審結,此次修正,將第一審獨任審理的範圍擴大,並就《刑訴法》第376條第1項增列限制上訴第三審的罪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提升審判效能。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提起抗告期間,與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準抗告)之期間,與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均為5日,對當事人稍嫌過短,因此修正為10日,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406條及第416條)。另明定刑事裁判更正之處理方式,就刑事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事,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以資明確(增訂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