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貨運倉儲產業工會、桃園市及雲林縣產業總工會今(16)日到勞動部前抗議,企業在發生併購的過程中,勞工極度缺乏保障,有雇主利用勞基法第20條規定,在公司併購期間任意解僱工會成員,呼籲勞動部儘速修法補破洞。勞動部回應,併購過程相關法規涉及企業及金融機構主管機關,將持續凝聚修法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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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外,其餘勞工應預告終止契約。

工會團體指出,建興貨運旗下司機籌組工會,2月召開成立大會,但1名曾提不當調職申訴、另外2人曾提勞動條件申訴等3名積極參與工會活動的司機,被公司主管盯上,藉由企業併購的過程,在5月以新舊企業交接不續約為由解僱,控訴這樣以後還有誰敢出來組工會。

工會團體表示,建興貨運利用公司併購期間解僱勞工,且未提出解僱事由,但實際公司主管同事都沒有變化、解僱後也立刻釋出職缺,代表解僱並非因經營權轉換所致。而勞基法第20條竟然容許改組或轉讓時,雇主可以毫無理由的資遣勞工,變相成為鼓勵雇主惡性解雇的條文,要求修改勞基法,明定雇主在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留用全數勞工,保障企業併購過程的勞工工作權。

工會團體於現場遞交陳情書,由勞動部關係司科長劉政彥接下。劉政彥回應,工會法第35條已明定,雇主不得對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予以解僱。若雇主有此不當勞動行為,勞工或工會可於知悉事由或事實發生起90天內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申請,裁決委員會將依法定程序儘速審理。且如經裁決委員會認定雇主確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之情事,勞動部將依法裁處並要求資方履行救濟命令。

至於勞基法第20條是否修法,劉政彥說,目前立法院部分立法委員已提勞基法第20條修正草案,勞動部對於保障勞動權益的法案皆樂觀其成,惟併購過程相關法規修正,還涉及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的主管機關權責,勞動部將持續與經濟部、金管會合作,共同蒐集社會各界意見,以凝聚修法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