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獸」條款上路!去年桃園雲豹明星球員霍華德因故未能出賽,引發球迷不滿要求退票,引發各界輿論關切。對此,立法院大動作的要求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規範,於6/8公告「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6/10施行,要求球隊需要當天公告登錄球員上場名單,同時於比賽前一小時或是當天中午公上場球員,若上場球員沒有在登錄的名單中,可要求「退費」。
📍適用範圍
為避免運動賽事因為明星球員臨時未出賽與消費者預期產生落差,衍生大規模消費爭議之情況再次發生,並強化退票機制及場館安全責任規定,以保障消費者購票觀賽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審議通過「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教育部公告施行。審閱期間原則不得少於3日及給與審閱契約內容之方式外,且只限於「單一場次票券」,至於「季票」屬於是銷售會員資格,不在本案適用範圍之內。
📍賽前公告
球團應公告該場比賽「可出賽名單」,該名單發生變動時,應「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像是官方、社群平台,並說明變動的理由。若業者未通知或公告,消費者得要求「退費」。但球團或教練有調度自主權,在「可出賽名單」內之球員,並不代表一定會「上場」。
舉例來說,職棒需要在當天17:30前公告比賽登錄的球員名單,賽前一小時需要公告上場球員。如果不是在登錄名單中則民眾可以要求「退費」,但行政院消保處諮議陳世元表示:球隊退費比例需依照球團來制定,目前尚未有明確定的規範,但希望球隊可以訂定一致的退費標準。
📍退票機制
📍強化安全責任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票觀賞運動比賽前,應注意業者所提供之各項售票資訊及退票機制是否與「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若遇到相關消費爭議,可依法向業者主張權利或提出消費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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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運動賽事因為明星球員臨時未出賽與消費者預期產生落差,衍生大規模消費爭議之情況再次發生,並強化退票機制及場館安全責任規定,以保障消費者購票觀賽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審議通過「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教育部公告施行。審閱期間原則不得少於3日及給與審閱契約內容之方式外,且只限於「單一場次票券」,至於「季票」屬於是銷售會員資格,不在本案適用範圍之內。
📍賽前公告
球團應公告該場比賽「可出賽名單」,該名單發生變動時,應「通知」消費者或以明顯方式「公告」像是官方、社群平台,並說明變動的理由。若業者未通知或公告,消費者得要求「退費」。但球團或教練有調度自主權,在「可出賽名單」內之球員,並不代表一定會「上場」。
舉例來說,職棒需要在當天17:30前公告比賽登錄的球員名單,賽前一小時需要公告上場球員。如果不是在登錄名單中則民眾可以要求「退費」,但行政院消保處諮議陳世元表示:球隊退費比例需依照球團來制定,目前尚未有明確定的規範,但希望球隊可以訂定一致的退費標準。
📍退票機制
- 退票時限:業者應明定比賽日前消費者得退票之最後期限,不包括比賽日當日,且不得多於7日。且下雨導致比賽延期後之比賽日前,消費者都可退票。
- 手續費:當歸責於消費者時,球隊可收取最高票面金額10%的手續費;另外,若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不得收取手續費。
- 黃牛票防範機制:非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業者得不予退票,會由退票張數及其他事實綜合判斷是否為「非供自用」。
📍強化安全責任
- 訂定入場規範:球隊應該規範民眾不得攜帶玻璃瓶或鋁罐飲料、長柄雨傘、長腳架等入場,以維護比賽品質、運動員及消費者之安全。
- 入場人數:基於公安及逃生考量,具體要求售票數量不得超過比賽場館之「觀眾席數」或「各級主管機關所定人數」。
- 保險:考量比賽過程中,可能產生各種風險,具體要求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票觀賞運動比賽前,應注意業者所提供之各項售票資訊及退票機制是否與「運動賽事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若遇到相關消費爭議,可依法向業者主張權利或提出消費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