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前年在大溪漁港駕車時,不慎在港區內連人帶車墜海,因此向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提出100萬元國賠訴訟。宜蘭地院認為,林男過失較大,應負8成責任,判海洋所應賠6萬9200元,雙方皆提上訴,高院認為,林男墜海與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無關,逆轉改判免賠確定。
林男主張,2021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他駕車到大溪漁港採買魚貨而行經港區內碼頭邊道路。因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未在港區内之碼頭岸邊設置鏈條、石墩等阻隔設施,導致他轉彎時,連人帶車墜海,受有財產跟非財產損害共計100萬元。
高院認為,林男墜海的路段已有設置石階、繫船柱等碼頭岸邊通常應有的安全設施,而鏈條或阻車緣石等阻隔或警示設施,並非漁港的基本設施、公共設施或一般設施,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並無設置之欠缺,也無設置之必要。
高院表示,該路段的視線尚屬良好,車輛行駛至該處可清楚見到路面與海面之分界,足見路段縱未設置鏈條、阻車緣石或其他警示設施,一般車輛行經該處衡情尚不致於直接墜落海中而因此直接發生危險及損害甚明,事故之發生,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無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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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林男墜海的路段已有設置石階、繫船柱等碼頭岸邊通常應有的安全設施,而鏈條或阻車緣石等阻隔或警示設施,並非漁港的基本設施、公共設施或一般設施,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並無設置之欠缺,也無設置之必要。
高院表示,該路段的視線尚屬良好,車輛行駛至該處可清楚見到路面與海面之分界,足見路段縱未設置鏈條、阻車緣石或其他警示設施,一般車輛行經該處衡情尚不致於直接墜落海中而因此直接發生危險及損害甚明,事故之發生,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無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