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行8年從沒被檢舉、開罰過」,大尾黃牛威利囂張地說。這是因為《社維法》對黃牛定義模糊,造成執法困難,即使開罰也只1萬8千元,對比黃牛所賺的價差,如九牛一毛,且黃牛使用外掛程式大量搶票,只是讓速度變快,並沒有攻擊售票系統,也難被「妨害電腦使用罪 」開罰。因此,《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新增黃牛條款,經總統公布後於6月2日正式施行,盼能杜絕藝文票券黃牛。
《社維法》只罰1萬8 黃牛不痛不癢
去(2022)年下半年起,疫情緩解後,演唱會大爆發,熱門場次不但門票秒殺,還爆出天價黃牛票,今年3月韓國女團BLACKPINK來台開唱,一張原價8800元的門票,被哄抬到40萬天價,許多黃牛在臉書讓票社團囂張秀出大把秒殺門票、漫天喊價、收取高額代購費等,法令卻難以嚇阻。
消基會副董事長、律師徐則鈺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指出,過去只能仰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針對「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最高新台幣1萬8千元罰鍰,對於獲得高價利潤的黃牛來說,罰金顯得不痛不癢,且法規僅能罰有購買行為並售出者,執法上,很多黃牛聲稱是被送票、只是把賣票資訊PO出,還未成交,就不會違法。
因此5年來,只有36案依《社維法》移送,僅18案開罰。針對掃票行為涉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5年僅2案被移送,1案開罰。
粉絲組織、屠牛小分隊成員陳小姐說,隨著科技興起,黃牛與工程師勾結,利用大量人頭帳號,輔以搶票程式,加快手動的速度,在短時間內搶下大量票券,但因為沒有攻擊售票系統,就不會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 」,頂多因為使用帳號資料不實成立偽造文書罪,可是若黃牛使用的是真實人頭帳戶,就無法可罰,即使有些售票系統會偵測到異常、鎖帳號,黃牛仍能以傳統的人海戰術應對,包下網咖、僱用工讀生搶票。
文化部修文創法 增訂黃牛條款
疫後黃牛猖獗,在民意支持下,文化部今年4月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10條之1,重懲黃牛,在5月12日立法院會完成三讀、6月2日正式實施。
新修法定義黃牛為「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及「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前者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的10倍至50倍罰鍰,轉售票券所支付的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超過1元也要罰;後者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針對大型展演活動實名制與二手票券交易平台,提出具體輔導獎勵措施規劃。新修正條款也納入檢舉獎金法源,文化部已建立檢舉專區,民眾實名檢舉,涉及販售的行政罰案件,檢舉獎金以裁處罰鍰20%核發獎金,最高以10萬元為上限;涉及掃票的刑事罰案件,將於案件移送後核發10萬元獎金。
對於新修法,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有明定黃牛罰則和檢舉機制,並解決過去「黃牛沒有成交就罰不到」的問題,未來無論是否交易成功,在網路PO出黃牛票資訊都要受罰。國民黨立委萬美玲則是在初審時,建議將涉及掃票的刑度提高到5年,她擔憂,新法的罰責恐不足以有效嚇阻黃牛,且對於黃牛的各種樣態,像是綁物出售、要求買方拍清涼照、以票換票等,也未能明確規範,仍待文化部在相關子法處理。
時代力量黨立委王婉諭則認為,以轉售後的金額作為罰鍰基準,比起原票面價格,更能嚇阻高額轉售的不法獲利,另外,也希望在必要時,要求業者採取實名制,但遺憾皆未能入法。
擁有10幾名員工的黃牛威利表示,新法通過後,合作搶票程式的工程師提出想休息、觀望,他自己也怕會受罰,因此決定放棄台灣市場,專攻海外演唱會,但國外有很多同業,正覬覦台灣這塊大餅,等著進軍台灣市場,畢竟台灣法律管不到境外,「因此黃牛不會杜絕,只是以後得跟海外黃牛買!」
各國法規對黃牛管制不一
其實,各國對黃牛票處理方式不盡相同,有些國家完全不干預,尊重自由市場機制,有些國家則採重罰。
對於熱門票券非供自用轉售圖利的行為,法國認定屬刑事犯罪而於《刑事法》規範;南韓認定屬輕微犯罪而於《輕微犯罪法》明定相關罰則;美國僅部分州、英國(蘇格蘭、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認定屬違反公共秩序的輕罪,而於各州(地區)治安法規中各自規範。罰則規定方面,多數處罰鍰,僅法國採罰金刑,南韓則處以輕微罰金或輕罪拘役。
澳洲則是規定,供應商以不當技巧誘使消費者購買黃牛票,最高罰100萬澳幣(約新台幣2000萬),某些州和地區甚至會面臨額外罰款和監禁;日本2019年施行《禁止票券不當轉賣法》,任何人不得不當轉賣票券,以及任何人不得基於不當轉賣目的而受讓票券,違法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是規定較嚴的兩個國家。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去(2022)年下半年起,疫情緩解後,演唱會大爆發,熱門場次不但門票秒殺,還爆出天價黃牛票,今年3月韓國女團BLACKPINK來台開唱,一張原價8800元的門票,被哄抬到40萬天價,許多黃牛在臉書讓票社團囂張秀出大把秒殺門票、漫天喊價、收取高額代購費等,法令卻難以嚇阻。
消基會副董事長、律師徐則鈺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指出,過去只能仰賴《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針對「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最高新台幣1萬8千元罰鍰,對於獲得高價利潤的黃牛來說,罰金顯得不痛不癢,且法規僅能罰有購買行為並售出者,執法上,很多黃牛聲稱是被送票、只是把賣票資訊PO出,還未成交,就不會違法。
因此5年來,只有36案依《社維法》移送,僅18案開罰。針對掃票行為涉及的「妨害電腦使用罪」,5年僅2案被移送,1案開罰。
粉絲組織、屠牛小分隊成員陳小姐說,隨著科技興起,黃牛與工程師勾結,利用大量人頭帳號,輔以搶票程式,加快手動的速度,在短時間內搶下大量票券,但因為沒有攻擊售票系統,就不會違反「妨害電腦使用罪 」,頂多因為使用帳號資料不實成立偽造文書罪,可是若黃牛使用的是真實人頭帳戶,就無法可罰,即使有些售票系統會偵測到異常、鎖帳號,黃牛仍能以傳統的人海戰術應對,包下網咖、僱用工讀生搶票。
文化部修文創法 增訂黃牛條款
疫後黃牛猖獗,在民意支持下,文化部今年4月提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10條之1,重懲黃牛,在5月12日立法院會完成三讀、6月2日正式實施。
新修法定義黃牛為「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及「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前者按票券張數,處票面金額或定價的10倍至50倍罰鍰,轉售票券所支付的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超過1元也要罰;後者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3個月內針對大型展演活動實名制與二手票券交易平台,提出具體輔導獎勵措施規劃。新修正條款也納入檢舉獎金法源,文化部已建立檢舉專區,民眾實名檢舉,涉及販售的行政罰案件,檢舉獎金以裁處罰鍰20%核發獎金,最高以10萬元為上限;涉及掃票的刑事罰案件,將於案件移送後核發10萬元獎金。
對於新修法,民進黨立委范雲表示,有明定黃牛罰則和檢舉機制,並解決過去「黃牛沒有成交就罰不到」的問題,未來無論是否交易成功,在網路PO出黃牛票資訊都要受罰。國民黨立委萬美玲則是在初審時,建議將涉及掃票的刑度提高到5年,她擔憂,新法的罰責恐不足以有效嚇阻黃牛,且對於黃牛的各種樣態,像是綁物出售、要求買方拍清涼照、以票換票等,也未能明確規範,仍待文化部在相關子法處理。
時代力量黨立委王婉諭則認為,以轉售後的金額作為罰鍰基準,比起原票面價格,更能嚇阻高額轉售的不法獲利,另外,也希望在必要時,要求業者採取實名制,但遺憾皆未能入法。
擁有10幾名員工的黃牛威利表示,新法通過後,合作搶票程式的工程師提出想休息、觀望,他自己也怕會受罰,因此決定放棄台灣市場,專攻海外演唱會,但國外有很多同業,正覬覦台灣這塊大餅,等著進軍台灣市場,畢竟台灣法律管不到境外,「因此黃牛不會杜絕,只是以後得跟海外黃牛買!」
各國法規對黃牛管制不一
其實,各國對黃牛票處理方式不盡相同,有些國家完全不干預,尊重自由市場機制,有些國家則採重罰。
對於熱門票券非供自用轉售圖利的行為,法國認定屬刑事犯罪而於《刑事法》規範;南韓認定屬輕微犯罪而於《輕微犯罪法》明定相關罰則;美國僅部分州、英國(蘇格蘭、英格蘭及威爾斯地區)認定屬違反公共秩序的輕罪,而於各州(地區)治安法規中各自規範。罰則規定方面,多數處罰鍰,僅法國採罰金刑,南韓則處以輕微罰金或輕罪拘役。
澳洲則是規定,供應商以不當技巧誘使消費者購買黃牛票,最高罰100萬澳幣(約新台幣2000萬),某些州和地區甚至會面臨額外罰款和監禁;日本2019年施行《禁止票券不當轉賣法》,任何人不得不當轉賣票券,以及任何人不得基於不當轉賣目的而受讓票券,違法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併科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是規定較嚴的兩個國家。
更多「黃牛票條款上路」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