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者本質上是一種很容易被民眾討厭的職業。
去Google Maps上點選各地的院檢(法院、檢察署),民眾給予的星星數普遍都不高。連最高法院都只有2.8星。其他的院檢普遍在2.X顆星至3.X顆星之間。
法律,本質上是在平衡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訂出一個大多數人可以接受與遵循的法則,讓社會可以順利運作的技術,使政策容易推行、容易治理也是法律重要的目的。
而人與人之間很難避免的就是爭執,一般而言,院檢是處理人與人之間爭執的平台,既然有爭執,難免當事人會有情緒,院檢也很難避免不被波及。
以協助當事人處理紛爭、保護人權為天職的律師,也常常被許多人討厭著。
1、被自己的當事人討厭:
律師一直在做著質疑自己當事人的工作。很少有律師不與自己的當事人產生衝突的。
從與當事人會談開始會談起,律師在傾聽當事人的陳述後,往往會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據佐證其說,也常遇到提不出證據或者提出不利證據的情形。有時律師會尖銳地指責當事人為何做出不利自己的舉動,並要求當事人給予解釋。當事人有時因為無法回答而惱羞成怒,或者認為「律師,我請你就是你要去想辦法解決我的問題,怎麼反過來質疑我?」,這時就是考驗律師與當事人溝通技巧的時候了。
即便如此,律師基於忠誠義務,必須將所見的有利、不利的證據,結果進行分析,讓當事人知曉現在遇到的情況,縱便會得罪當事人,律師仍然要對當事人說真話。畢竟,最後要承受法律結果的是當事人,不是律師。
又,當事人心中期盼的最佳利益,有時也與律師依法律與客觀事實判斷的最佳利益有所不同,如何去調和認知的差異達成立場一致,就要看律師的智慧了。
2、被對造當事人與律師討厭:
律師一旦接受了當事人的委任,接下來就會面臨對造當事人與委任律師的時候了。
每件案件因體質不同,以及當事人的個性不同,採取的策略也不會二致,求戰?求和?以戰逼和?以和逼戰?紛爭處理過程千變萬化,律師不僅得慎重地停看聽,判斷對造會出哪些招數,事前的準備工作與分析更是重要,有時必須在法庭上即時反擊,讓對方無法出招。因為立場的對立,律師是很難不被對造當事人討厭的。
至於律師之間彼此的討厭?除了視律師的訴訟風格外,因律師係為各自的當事人代言,一樣也會面臨口舌之爭的問題。尤其律師間為各自當事人奮戰時,口誅筆伐的程度往往甚為劇烈,哪些內容該寫、哪些內容不該寫,都要斟酌再三拿捏好書狀的火候,以免發生未達效果反而傷到己方的副作用,這樣就不夠高明了。
3、被院檢討厭:
這種情況尤其在法官、檢察官的心證不利於我造,或者接到為被告刑事辯護而被告否認犯行時會相當常見。法官、檢察官質疑我造當事人、律師的力道,甚至比前述的律師間口誅筆伐還要劇烈,表達方式直接的程度沒在跟你客氣的,往往會給律師很大的挫折感。有時,律師還要在庭後與當事人解釋為何法官、檢察官在開庭時的不友善態度。
法官、檢察官也是人,在審判中、偵查中掌握當事人的命運,也會有情緒的,律師要如何與院檢對話,分寸的拿捏更要謹慎,即使被討厭,也得有技巧地保護自己當事人,這題很困難的。
4、被社會討厭:
雖然律師某種程度上可以選擇自己的客戶,但有時客戶本身的特殊性,是很容易受到社會矚目的。
這裡要先聲明,人人都有請律師為自己說話的權利!
有看過臺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嗎?劇中一開始,吳慷仁扮演的律師就因為為一位有爭議的被告辯護,而被民眾潑撒穢物。儘管這是戲劇效果不鼓勵模仿,但在實際上,接到這樣「千夫所指」的當事人時,律師需要有更強大的抗壓性,對律師進行網路霸凌、到事務所洗負評也無所不在(還發生過洗錯事務所負評的事件!),是很傷害律師身心的。
既然律師到處被討厭,身心常常遭受傷害,為何還有許多學子前仆後繼嚮往這個被討厭的職業呢?
以下的這段話,也許鼓勵著眾多律師,即使冒著身心的摧殘,也要鼓起被討厭的勇氣為當事人奮鬥:
「起初,納粹抓共產黨人的時候,我沉默,因為我不是共產黨人。」
「當他們抓社會民主主義者的時候,我沉默,因為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當他們抓工會成員的時候,我沉默,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當他們抓猶太人的時候,我沉默,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最後當他們來抓我時,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以上為德國天主教信義宗牧師馬丁‧尼莫拉於二戰後1946年以德文寫成的一篇懺悔詩,敘述德國的知識份子與牧師如何屈服於納粹黨勢力,沉默地坐視納粹肅清一群又一群的無辜者。該詩意旨在闡明無視與自己無關的團體受迫害所造成的結果,且後來常被引用,作為對不關心政治的人之呼籲。(摘自維基百科「起初他們」條目)。
這樣來說,律師是不是即使被討厭,也應該要為權利奮鬥、捍衛法律保障呢?
好討厭的感覺啊!
●作者:何仁崴/ 律師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至 opinion@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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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質上是在平衡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訂出一個大多數人可以接受與遵循的法則,讓社會可以順利運作的技術,使政策容易推行、容易治理也是法律重要的目的。
而人與人之間很難避免的就是爭執,一般而言,院檢是處理人與人之間爭執的平台,既然有爭執,難免當事人會有情緒,院檢也很難避免不被波及。
以協助當事人處理紛爭、保護人權為天職的律師,也常常被許多人討厭著。
1、被自己的當事人討厭:
律師一直在做著質疑自己當事人的工作。很少有律師不與自己的當事人產生衝突的。
從與當事人會談開始會談起,律師在傾聽當事人的陳述後,往往會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據佐證其說,也常遇到提不出證據或者提出不利證據的情形。有時律師會尖銳地指責當事人為何做出不利自己的舉動,並要求當事人給予解釋。當事人有時因為無法回答而惱羞成怒,或者認為「律師,我請你就是你要去想辦法解決我的問題,怎麼反過來質疑我?」,這時就是考驗律師與當事人溝通技巧的時候了。
即便如此,律師基於忠誠義務,必須將所見的有利、不利的證據,結果進行分析,讓當事人知曉現在遇到的情況,縱便會得罪當事人,律師仍然要對當事人說真話。畢竟,最後要承受法律結果的是當事人,不是律師。
又,當事人心中期盼的最佳利益,有時也與律師依法律與客觀事實判斷的最佳利益有所不同,如何去調和認知的差異達成立場一致,就要看律師的智慧了。
2、被對造當事人與律師討厭:
律師一旦接受了當事人的委任,接下來就會面臨對造當事人與委任律師的時候了。
每件案件因體質不同,以及當事人的個性不同,採取的策略也不會二致,求戰?求和?以戰逼和?以和逼戰?紛爭處理過程千變萬化,律師不僅得慎重地停看聽,判斷對造會出哪些招數,事前的準備工作與分析更是重要,有時必須在法庭上即時反擊,讓對方無法出招。因為立場的對立,律師是很難不被對造當事人討厭的。
至於律師之間彼此的討厭?除了視律師的訴訟風格外,因律師係為各自的當事人代言,一樣也會面臨口舌之爭的問題。尤其律師間為各自當事人奮戰時,口誅筆伐的程度往往甚為劇烈,哪些內容該寫、哪些內容不該寫,都要斟酌再三拿捏好書狀的火候,以免發生未達效果反而傷到己方的副作用,這樣就不夠高明了。
3、被院檢討厭:
這種情況尤其在法官、檢察官的心證不利於我造,或者接到為被告刑事辯護而被告否認犯行時會相當常見。法官、檢察官質疑我造當事人、律師的力道,甚至比前述的律師間口誅筆伐還要劇烈,表達方式直接的程度沒在跟你客氣的,往往會給律師很大的挫折感。有時,律師還要在庭後與當事人解釋為何法官、檢察官在開庭時的不友善態度。
法官、檢察官也是人,在審判中、偵查中掌握當事人的命運,也會有情緒的,律師要如何與院檢對話,分寸的拿捏更要謹慎,即使被討厭,也得有技巧地保護自己當事人,這題很困難的。
4、被社會討厭:
雖然律師某種程度上可以選擇自己的客戶,但有時客戶本身的特殊性,是很容易受到社會矚目的。
這裡要先聲明,人人都有請律師為自己說話的權利!
有看過臺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嗎?劇中一開始,吳慷仁扮演的律師就因為為一位有爭議的被告辯護,而被民眾潑撒穢物。儘管這是戲劇效果不鼓勵模仿,但在實際上,接到這樣「千夫所指」的當事人時,律師需要有更強大的抗壓性,對律師進行網路霸凌、到事務所洗負評也無所不在(還發生過洗錯事務所負評的事件!),是很傷害律師身心的。
既然律師到處被討厭,身心常常遭受傷害,為何還有許多學子前仆後繼嚮往這個被討厭的職業呢?
以下的這段話,也許鼓勵著眾多律師,即使冒著身心的摧殘,也要鼓起被討厭的勇氣為當事人奮鬥:
「起初,納粹抓共產黨人的時候,我沉默,因為我不是共產黨人。」
「當他們抓社會民主主義者的時候,我沉默,因為我不是社會民主主義者。」
「當他們抓工會成員的時候,我沉默,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當他們抓猶太人的時候,我沉默,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最後當他們來抓我時,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以上為德國天主教信義宗牧師馬丁‧尼莫拉於二戰後1946年以德文寫成的一篇懺悔詩,敘述德國的知識份子與牧師如何屈服於納粹黨勢力,沉默地坐視納粹肅清一群又一群的無辜者。該詩意旨在闡明無視與自己無關的團體受迫害所造成的結果,且後來常被引用,作為對不關心政治的人之呼籲。(摘自維基百科「起初他們」條目)。
這樣來說,律師是不是即使被討厭,也應該要為權利奮鬥、捍衛法律保障呢?
好討厭的感覺啊!
●作者:何仁崴/ 律師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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