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部也在Netfilx上火紅的臺劇「人選之人—造浪者」,提及貼近你我生活的臺灣選舉,候選人幕僚的職人劇。其中,關於劇情內的職場性騷擾事件,據說神預測這幾天某些剛報出來的政治議題中的性騷擾事件,更加引起大眾討論,以及關心性騷擾的議題。
蹭一下話題的熱度,因為不知道真相是什麼,本文不便評論時事,惟性騷擾是很容易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事件,就來談談性騷擾吧!希望性騷擾不要來到你我的生活中。
在臺灣,性騷擾總共分布在三部不同的法律中,依照不同的情境而有不同的法律適用。如果是發生在學校場域,會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如果發生在職場環境,會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在前兩種區域以外,則是性騷擾防治法。三部法律的成立目的略有不同,然而因學校、職場也是容易發生性騷擾的場合。111年6月1日起,另有針對不當感情追求而施行的跟蹤騷擾防治法,希望在法律面能更保護民眾,免於性別或感情的因素遭到恐懼。
三部法律對於性騷擾的定義如下: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大抵而言,三部法律的規定保護,不外乎交換利益型性騷擾、敵意環境型性騷擾,前者係以加害者以利益、條件達到要求被害者使其性騷擾的目的,後者不涉及利益,而係製造一個讓被害者遭到冒犯、干擾的環境,以遂加害者性騷擾的意圖。係在於加害者對被害者的「控制」,使雙方立場不平等所致。
性騷擾的態樣多端,如視覺上一直盯著他人私密部位,言語上不顧他人立場開黃腔、評論他人性別特徵或性向,動作上碰觸他人身體或私密部位,客觀上並帶有性意涵,都可能會構成性騷擾。另外近來有些實務見解,若動作上並非出於性騷擾的故意,而碰觸他人身體或私密部位,逾越一般人際相處互相尊重的物理界線,也有構成性騷擾的可能性,此部分亦須特別留意。另外,性騷擾不只發生在異性之間,加害者與被害者生理性別相同亦有成立性騷擾的可能,甚至程度較嚴重情形,還會層升為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第5款),玫瑰少年事件的教訓才催生性別平等教育法,然而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仍不時耳聞。
由於性騷擾常常是一種稍縱即逝、有時事發當下不容易蒐證,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申訴期間設計為一年,亦係避免事件延宕過久造成判斷上的困難。另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唯一的刑事責任:不當觸摸罪,亦係告訴乃論之罪,有知悉加害人與加害事實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的限制。所以,一旦被害人感覺身體、人格受到性騷擾,請相信自己的直覺,於事發後儘速報案。性別三法亦有設計不得吃案的機制,甚至學校在發現疑似性騷擾案件時,有24小時內必須通報主管機關的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亦要求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的補正措施,否則亦有相當高額的行政罰鍰。不要害怕畏懼、勇敢即時報案,是防治性騷擾繼續發生的最好方法,如此,加害人才能知所警惕,換個角度想也藉機使加害人知悉這樣的行為是讓被害人不舒服的,使其產生性別尊重意識,更可以減少性騷擾的發生。
性騷擾的指控,對於被控為加害人的人是一種相當嚴重的人格貶損,若要避免瓜田李下、解釋不清,也要使自己避免成為加害人。懂得尊重雙方彼此的界線與生理距離,別亂碰他人身體、言詞用語須謹慎,在只有兩人獨處的場合更要注意避嫌。開車騎車都強調保持距離以策安全了,人際互動也是,別因為彼此關係良好就可以做出逾矩的舉動喔。
性騷擾事件,本質是基於人際彼此尊重的機制遭到破壞,而在與性、性別相關的情形中展現實質上的權力地位不對等。預防最好的方式,還是從教育「尊重別人」這點做起,並學會適當地表達,注意「禮節」,因人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害人,也可能成為加害人。
●作者:何仁崴/ 律師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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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性騷擾總共分布在三部不同的法律中,依照不同的情境而有不同的法律適用。如果是發生在學校場域,會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如果發生在職場環境,會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在前兩種區域以外,則是性騷擾防治法。三部法律的成立目的略有不同,然而因學校、職場也是容易發生性騷擾的場合。111年6月1日起,另有針對不當感情追求而施行的跟蹤騷擾防治法,希望在法律面能更保護民眾,免於性別或感情的因素遭到恐懼。
三部法律對於性騷擾的定義如下: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大抵而言,三部法律的規定保護,不外乎交換利益型性騷擾、敵意環境型性騷擾,前者係以加害者以利益、條件達到要求被害者使其性騷擾的目的,後者不涉及利益,而係製造一個讓被害者遭到冒犯、干擾的環境,以遂加害者性騷擾的意圖。係在於加害者對被害者的「控制」,使雙方立場不平等所致。
性騷擾的態樣多端,如視覺上一直盯著他人私密部位,言語上不顧他人立場開黃腔、評論他人性別特徵或性向,動作上碰觸他人身體或私密部位,客觀上並帶有性意涵,都可能會構成性騷擾。另外近來有些實務見解,若動作上並非出於性騷擾的故意,而碰觸他人身體或私密部位,逾越一般人際相處互相尊重的物理界線,也有構成性騷擾的可能性,此部分亦須特別留意。另外,性騷擾不只發生在異性之間,加害者與被害者生理性別相同亦有成立性騷擾的可能,甚至程度較嚴重情形,還會層升為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第5款),玫瑰少年事件的教訓才催生性別平等教育法,然而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仍不時耳聞。
由於性騷擾常常是一種稍縱即逝、有時事發當下不容易蒐證,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1項申訴期間設計為一年,亦係避免事件延宕過久造成判斷上的困難。另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唯一的刑事責任:不當觸摸罪,亦係告訴乃論之罪,有知悉加害人與加害事實起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的限制。所以,一旦被害人感覺身體、人格受到性騷擾,請相信自己的直覺,於事發後儘速報案。性別三法亦有設計不得吃案的機制,甚至學校在發現疑似性騷擾案件時,有24小時內必須通報主管機關的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亦要求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的補正措施,否則亦有相當高額的行政罰鍰。不要害怕畏懼、勇敢即時報案,是防治性騷擾繼續發生的最好方法,如此,加害人才能知所警惕,換個角度想也藉機使加害人知悉這樣的行為是讓被害人不舒服的,使其產生性別尊重意識,更可以減少性騷擾的發生。
性騷擾的指控,對於被控為加害人的人是一種相當嚴重的人格貶損,若要避免瓜田李下、解釋不清,也要使自己避免成為加害人。懂得尊重雙方彼此的界線與生理距離,別亂碰他人身體、言詞用語須謹慎,在只有兩人獨處的場合更要注意避嫌。開車騎車都強調保持距離以策安全了,人際互動也是,別因為彼此關係良好就可以做出逾矩的舉動喔。
性騷擾事件,本質是基於人際彼此尊重的機制遭到破壞,而在與性、性別相關的情形中展現實質上的權力地位不對等。預防最好的方式,還是從教育「尊重別人」這點做起,並學會適當地表達,注意「禮節」,因人人都有可能成為被害人,也可能成為加害人。
●作者:何仁崴/ 律師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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