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新北市環保局一輛垃圾車在中和區和城路右轉,和同方向的直行機車發生碰撞,李姓騎士撞上電線桿後頭部重創,送醫搶救仍不治。事後家屬向環保局提出國賠837萬餘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垃圾車右轉時未注意右側來車及禮讓直行車先行,也未換入外側車道,導致騎士閃避不及死亡,但騎士本身有3成肇責,判環保局應賠償385萬餘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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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上午8時許,李姓公務員駕駛垃圾車行駛在和城路一段往土城方向,他在連城路469巷時右轉時,後方同方向的24歲李姓騎士由於煞車不及,整個人噴飛撞上電線竿,導致他右胸、鎖骨骨折,以及創傷性血氣胸,緊急送醫仍不治。

事後,騎士家屬認為垃圾車駕駛有過失,向環保局提出後續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國賠;環保署同意賠償,但認為騎士本身也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照則,請求減輕4成賠償責任。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考量垃圾車在執行公務時貿然右轉,讓騎士反應不及,最終發生追撞釀慘劇,但騎士確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自負3成責任,扣除已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判賠385萬餘元。全案還可上訴。